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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制度缺陷与发展趋势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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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黎明 高磊 《当代经济管理》 CSSCI 2015年第10期91-97,共7页
课征土地增值税的基本依据在于,土地资源稀缺性或公共投资带来的自然增值部分,理应由政府运用税收工具汲取收益并进行公平分配或"涨价归公"。而我国开征此税的初衷更多地体现在调节房地产市场,通过增加土地转让环节税负来抑... 课征土地增值税的基本依据在于,土地资源稀缺性或公共投资带来的自然增值部分,理应由政府运用税收工具汲取收益并进行公平分配或"涨价归公"。而我国开征此税的初衷更多地体现在调节房地产市场,通过增加土地转让环节税负来抑制市场的投机行为。文章认为,土地增值税制度的现实表现与设计初衷相去甚远。该税种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单一化政策工具职能、目标定位存在偏差、税制要素不明确和"先预征后清算"模式的征管困境等方面。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无论是否沿用土地增值税的名称,对土地自然增值部分课税是现代财产税应有的内涵,也构成了当前地方税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遵循税收法定主义,清理整顿土地及房屋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进行一体化的房地产税税制设计,才可能实现土地房屋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涨价归公 先预征后清算 税收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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