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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作为兜底罪名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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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波
朱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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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贵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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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2-71,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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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贵州省社科规划课题:轻罪治理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3GZYB150)
贵州大学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兜底罪名视阈中“帮信罪”法理诠释与司法适用研究(GDYB202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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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网络产业在新时期的迅猛发展,我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数量逐年上涨,由此引发对该罪名立法设定与司法适用广泛而激烈的反思和质疑,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兜底罪名的见解层出叠见。为规范该罪名的现实运行以及释放该罪名的内在价值,我国应立足该罪的本质意涵,肯定该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本质,科学看待其兜底罪名的性质特征,重新审视过往对于兜底罪名全然否定的标签,明确该罪的积极意义。在立法设计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网络犯罪非接触性、去地域性以及分工离散性的特点,以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支援为核心要旨,体现“围点打援”的犯罪打击策略,实现对网络犯罪本身的治罪和治理,在立法技术与立法策略方面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方面,首先,应当保障罪名适用的处罚正当性,精确罪名的可罚性等价程度,实现罪名处罚的正当性;其次,应建立定罪量刑的归类模型,对行为定罪量刑进行归类分析,构建使法秩序得到统一的结构模型;再次,应规范不同层级罪名适用条件,拒绝随意化与扩张化地认定犯罪;最后,应准确把握明知要件的适用条件,防止帮助行为自身类型化特征不足而诱发的罪刑法定原则危机,充分释放该罪在信息网络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价值,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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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兜底罪名
帮助行为正犯化
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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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assisting in information network criminal activities
undercover charges
assisting in the criminalization of behavior
principle of legality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judicial restr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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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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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看兜底罪名的价值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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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文昊
郭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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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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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86-93,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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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自1997年《刑法》创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至今,一方面,经历时代变迁后,该罪的法定刑已经无法与其社会危害性相符;另一方面,随着新型操纵行为的出现,广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罪名框架已经无法承受社会的挑战与满足期待,尤其是在我国分别规定交易型操纵资本市场犯罪与信息型操纵资本市场犯罪的情况下,兜底条款的适用限制不可避免。考虑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欺诈本质,可将诈骗罪作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兜底罪名加以适用,这样一来可在实际上提高法定刑适用,二来可规制无法纳入兜底条款的操纵资本市场行为。当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时,从一重罪处罚,无需通过立法的修改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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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兜底罪名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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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crime of manipulation of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
miscellaneous charge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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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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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增设对行贿罪认定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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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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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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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134-14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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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增设意在严密腐败犯罪刑事法网,但该罪的认定却不无与行贿罪相混淆的可能,将应认定为行贿罪的行为认定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会导致对行贿人的放纵,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也有可能沦为行贿罪的兜底罪名。因此,需要剖析两罪混淆的衍生机理,寻求避免混淆发生的解决方案,从而确保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在腐败犯罪惩处上的正面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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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行贿罪
兜底罪名
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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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offering bribes to the influential person
crime of offering bribes
the miscellaneous charges
special conf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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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9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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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持有假币罪若干问题探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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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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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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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36-4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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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作为假币犯罪体系之中的兜底罪名,持有假币罪的犯罪客体是货币的法定发行权、法定地位和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理应包括伪造和变造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持有"实质上是一种状态,只要能够证明现实地持有较大数额的假币,就足以认定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明知"属于状态故意,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合理推定主观上是明知,就足以认定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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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持有假币罪
兜底罪名
状态
状态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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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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