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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企业集中规制中的全功能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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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挺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年第2期47-50,共4页
欧共体企业集中规制法律制度将企业集中分为三种类型,即合并、获得控制权和设立全功能合营企业。对全功能合营企业概念界定起源于法律适用上的缺乏操作性和管辖权模糊。通过明确这一概念,扩大了欧共体委员会《企业集中控制条例》的适用... 欧共体企业集中规制法律制度将企业集中分为三种类型,即合并、获得控制权和设立全功能合营企业。对全功能合营企业概念界定起源于法律适用上的缺乏操作性和管辖权模糊。通过明确这一概念,扩大了欧共体委员会《企业集中控制条例》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集中 合并条例 全功能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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