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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的公产地位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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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涛 《江淮论坛》 CSSCI 2013年第6期121-126,共6页
行政公产区别于行政私产的本质特征在于是否服务于公共行政目标,从而被赋予了某些具有公法属性的特权,并承担了某些具有公法属性的特别义务。我国的大型垄断性的国企属于公产的范畴,不具有垄断性的中小型国企则属于"准公产"... 行政公产区别于行政私产的本质特征在于是否服务于公共行政目标,从而被赋予了某些具有公法属性的特权,并承担了某些具有公法属性的特别义务。我国的大型垄断性的国企属于公产的范畴,不具有垄断性的中小型国企则属于"准公产"。为规制国有企业的行为,应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纳入公产企业概念的范畴,将现有的国有企业的管理纳入行政法的体系,通过制定和实施《公产企业法》实现对国企的有效规制,其中公产企业的甄别制度、公产企业的分类制度和公产企业的特别义务制度是《公产企业法》的三个规制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公产企业 行政公产 行政私产 公产 公产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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