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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悲剧视野下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保护
被引量:
3
1
作者
张毅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8-118,共11页
作为公众共用物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通常遭遇两大悲剧:因过度使用导致品质减损的“公地悲剧”与因过度排他导致数量(范围)减少的“反公地悲剧”。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公众对公众共用物享有直接的、自由的、非排他性使用的权利。公众共...
作为公众共用物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通常遭遇两大悲剧:因过度使用导致品质减损的“公地悲剧”与因过度排他导致数量(范围)减少的“反公地悲剧”。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公众对公众共用物享有直接的、自由的、非排他性使用的权利。公众共用物的品质减损与数量(范围)的减少将造成对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侵犯或限制。鉴于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综合性,应当借助公权利体系与私权利体系予以综合保护。针对品质减损的悲剧,在私法上,可借助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衔接实现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间接救济与直接救济;在公法上,可通过解释宪法权利与行政法权利促进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保护。针对数量(范围)减少的悲剧,在私法上,可通过确立“公众共用物”制度、完善“公共地役权”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予以保护;在公法上,可借助公民基本权利—国家义务或国家目标条款—国家义务的路径,防范公权力部门对公众共用物的侵占,并督促国家保障公众共用物的可持续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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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众
共用
物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
公地悲剧
反公地悲剧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论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
55
2
作者
蔡守秋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9-24,共16页
公众共用物系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共用物,例如大气、水流、海洋、森林和荒地等环境和自然资源。公众共用物既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私有物,也不属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财产。公众共用物是公众自由活动、...
公众共用物系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共用物,例如大气、水流、海洋、森林和荒地等环境和自然资源。公众共用物既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私有物,也不属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财产。公众共用物是公众自由活动、相互交往以及与自然交往的地域、空间和舞台,是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食粮,是激发和促进人的思想、理想、情操、美感和艺术的渊源,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为生态人社会人、人之所以得以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是人类、社会、经济和生态得以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源泉和基本资源。目前我国公众共用物因受到来自各方面和各种形式的污染、破坏、损害、侵犯而面临着退化、萎缩的危机,急需加强法律保护。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指不特定多数人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资格、自由和力量。作为公众中一员的每一个人都有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对公众共用物的保护和法律调整,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或"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或"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利用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和"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这三只手;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而应该从实际出发综合采用政府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这三种调整机制;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中央集权、自由竞争、公有制和私有化手段,而应该根据现实需要适度地进行集权、分权、自治和实行公有、私有、共用措施。我国的法律应该充分发挥公众、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优势和特点,逐步建立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综合调整机制、善治机制,避免"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和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所谓的"双重陷阱",通过建立健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调整机制,保障公众共用物的健康和可持续存在,保持和维护私用财产、公务财产和共用物的合理比例、综合平衡和协调发展。提出建立健全如下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保护、改善和治理现有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防止不当减少现有公众共用物数量和规模,保障基本公众共用物供给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增加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有关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救济制度;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管理体制以及规划、统计、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这些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将确保公众共用物与私人财产、政府财产的比例适当和协调发展,满足公众对公众共用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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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众
共用
物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
公众
共用
物
的法律
三种调整机制
原文传递
从雾霾论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
被引量:
7
3
作者
蔡守秋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6-57,2,共12页
大气是一种典型的公众共用物。包括雾霾在内的大气污染是一种典型的公众共用物悲剧。防治雾霾可以纳入防治公众共用物悲剧的轨道,通过建立健全防治公众共用物的治理和善治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治包括严重雾霾在内的公众共用物悲剧。在防治...
大气是一种典型的公众共用物。包括雾霾在内的大气污染是一种典型的公众共用物悲剧。防治雾霾可以纳入防治公众共用物悲剧的轨道,通过建立健全防治公众共用物的治理和善治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治包括严重雾霾在内的公众共用物悲剧。在防治公众共用物悲剧时,应该采取包括"政府管理、市场调节、社会调整"这三种调整机制在内的多种调整机制,综合运用"三只手"去对付"一只脚",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公众共用物综合治理(善治)机制。制定有关公众共用物的良法是使公众共用物得到保护的前提,而良好的法律必须首先明确公众共用物及其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法律上的公众共用物是一种独立形态的财富和资产,应该实现从三种财产到四种财产的转变。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公众共用物保护、供给和监管的核心,应该实现从三种权利到四种权利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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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雾霾
公众
共用
物
公众
共用
物
悲剧
公众
共用
物
的治理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
原文传递
题名
公地悲剧视野下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保护
被引量:
3
1
作者
张毅
机构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8-118,共11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的实现路径研究”(22CKS051)。
文摘
作为公众共用物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通常遭遇两大悲剧:因过度使用导致品质减损的“公地悲剧”与因过度排他导致数量(范围)减少的“反公地悲剧”。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公众对公众共用物享有直接的、自由的、非排他性使用的权利。公众共用物的品质减损与数量(范围)的减少将造成对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侵犯或限制。鉴于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综合性,应当借助公权利体系与私权利体系予以综合保护。针对品质减损的悲剧,在私法上,可借助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衔接实现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间接救济与直接救济;在公法上,可通过解释宪法权利与行政法权利促进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保护。针对数量(范围)减少的悲剧,在私法上,可通过确立“公众共用物”制度、完善“公共地役权”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予以保护;在公法上,可借助公民基本权利—国家义务或国家目标条款—国家义务的路径,防范公权力部门对公众共用物的侵占,并督促国家保障公众共用物的可持续供给。
关键词
公众
共用
物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
公地悲剧
反公地悲剧
Keywords
commons
the right to using commons
tragedy of the commons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分类号
DF4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
55
2
作者
蔡守秋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9-24,共16页
基金
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问题研究>(10A2D008)的研究成果之一
文摘
公众共用物系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共用物,例如大气、水流、海洋、森林和荒地等环境和自然资源。公众共用物既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私有物,也不属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财产。公众共用物是公众自由活动、相互交往以及与自然交往的地域、空间和舞台,是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食粮,是激发和促进人的思想、理想、情操、美感和艺术的渊源,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为生态人社会人、人之所以得以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是人类、社会、经济和生态得以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源泉和基本资源。目前我国公众共用物因受到来自各方面和各种形式的污染、破坏、损害、侵犯而面临着退化、萎缩的危机,急需加强法律保护。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指不特定多数人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资格、自由和力量。作为公众中一员的每一个人都有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对公众共用物的保护和法律调整,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或"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或"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利用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和"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这三只手;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而应该从实际出发综合采用政府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这三种调整机制;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中央集权、自由竞争、公有制和私有化手段,而应该根据现实需要适度地进行集权、分权、自治和实行公有、私有、共用措施。我国的法律应该充分发挥公众、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优势和特点,逐步建立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综合调整机制、善治机制,避免"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和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所谓的"双重陷阱",通过建立健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调整机制,保障公众共用物的健康和可持续存在,保持和维护私用财产、公务财产和共用物的合理比例、综合平衡和协调发展。提出建立健全如下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保护、改善和治理现有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防止不当减少现有公众共用物数量和规模,保障基本公众共用物供给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增加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有关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救济制度;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管理体制以及规划、统计、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这些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将确保公众共用物与私人财产、政府财产的比例适当和协调发展,满足公众对公众共用物的需要。
关键词
公众
共用
物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
公众
共用
物
的法律
三种调整机制
Keywords
commons
right of using commons
law of commons
three adjustment mechanisms
分类号
DF4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从雾霾论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
被引量:
7
3
作者
蔡守秋
机构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6-57,2,共12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研究"(编号:13&ZD179)的阶段性成果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文摘
大气是一种典型的公众共用物。包括雾霾在内的大气污染是一种典型的公众共用物悲剧。防治雾霾可以纳入防治公众共用物悲剧的轨道,通过建立健全防治公众共用物的治理和善治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治包括严重雾霾在内的公众共用物悲剧。在防治公众共用物悲剧时,应该采取包括"政府管理、市场调节、社会调整"这三种调整机制在内的多种调整机制,综合运用"三只手"去对付"一只脚",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公众共用物综合治理(善治)机制。制定有关公众共用物的良法是使公众共用物得到保护的前提,而良好的法律必须首先明确公众共用物及其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法律上的公众共用物是一种独立形态的财富和资产,应该实现从三种财产到四种财产的转变。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公众共用物保护、供给和监管的核心,应该实现从三种权利到四种权利的转变。
关键词
雾霾
公众
共用
物
公众
共用
物
悲剧
公众
共用
物
的治理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
Keywords
the fog and haze
commons the tragedy of commons
the governance on commons
the right of using common
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公地悲剧视野下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保护
张毅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保护
蔡守秋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
55
原文传递
3
从雾霾论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
蔡守秋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
7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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