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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审的实践进路之探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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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艳芳 李晓磊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47-55,共9页
法律本身蕴含民意,但不自动表达民意,司法审判是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之一。人民陪审制作为我国特色的公众参审制度长期陷入"僵而不死"的困境之中,亦即表现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 法律本身蕴含民意,但不自动表达民意,司法审判是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之一。人民陪审制作为我国特色的公众参审制度长期陷入"僵而不死"的困境之中,亦即表现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情形。不少地方法院为此开展了关于公众参审的改革尝试,虽取得一定成效,然而改革多数呈现任意性、无秩序性、不持续性的特点。究其原因,除了改革者对公众参审正当性及核心要义认识不足之外,缺乏实现公众参审进路的"顶层设计"亦为重要因素。厘清公众参审的正当性依据和核心要义、探索实现公众参审进路的"顶层设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实践进路有:以"完善五项制度"为核心,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以"畅通言论自由"为核心,建立获取民意、甄别民意畅通管道;以"三项制度公开"为核心,建立深度有致的司法公开管道;以"重塑人民陪审制"为核心,建立合法有序的民主审判管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众参审 正当性 理论依据 现实依据 实践进路
原文传递
陪审员是好的事实认定者吗?——对《人民陪审员法》中职能设定的反思与推进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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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传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18-131,共14页
《人民陪审员法》在新创设的大合议庭陪审模式中,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限缩在事实认定上。该职能设定可溯及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传统,也与当代许多国家的陪审制移植模式呼应。这一改革能否为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注入活力,取决于以下问题... 《人民陪审员法》在新创设的大合议庭陪审模式中,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限缩在事实认定上。该职能设定可溯及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传统,也与当代许多国家的陪审制移植模式呼应。这一改革能否为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注入活力,取决于以下问题:陪审员是好的事实认定者吗?在个体参审的视角下,很难证成陪审员相对于法官的裁决优势。现代认知科学和法律实证研究,反而指向了陪审员的裁决缺陷。因此公众参与司法的理念与技术之间产生了悖论。但是司法程序中的陪审员从来不是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身份,而是一个制度建构的角色。陪审团制度以及成功的陪审制移植实践,都通过一些技术性要素,塑造了集体评议和团体决策意义上的事实认定者,区别于法官的合议制模式。陪审员的裁决优势正是源于这种制度建构。中国的陪审制改革应当在现有立法框架下,重构评议程序和操作性规则,将人民陪审员塑造为优秀的事实认定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实认定 《人民陪员法》 公众参审 团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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