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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版权公约中“向公众提供权”的含义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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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勇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33-40,共8页
网络深层链接是否属于向公众提供,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有较大争议。在国内,有"服务器标准"与"实质呈现标准"的对立;在欧盟,有"新公众标准"与"特殊技术手段标准"之争。通过应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 网络深层链接是否属于向公众提供,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有较大争议。在国内,有"服务器标准"与"实质呈现标准"的对立;在欧盟,有"新公众标准"与"特殊技术手段标准"之争。通过应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对国际版权公约规定的"向公众提供权"进行充分阐释,提出"间接提供理论",即"向公众提供权"既包括向公众直接提供的行为,也包括向公众间接提供的行为,后者可以作为规制深层链接的理论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版公约 公众提供权 深层链接 间接提供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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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传播权”与“向公众提供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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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昱 《著作权》 CSSCI 2001年第1期37-39,共3页
我们已经十分熟悉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简称WCT)第8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规定,该条表述为:“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第11条第1款第ii目、第11条之二第1款第i和第ii目、第11条之三第... 我们已经十分熟悉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简称WCT)第8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规定,该条表述为:“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第11条第1款第ii目、第11条之二第1款第i和第ii目、第11条之三第1款第ii目、第14条第1款第ii目和第14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这条规定被认为是国际社会在国际条约层面上为适应网络发展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的挑战所做出的积极反应。因为这项规定对版权人的重要性,所以它和关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一起被认为是1996年WIPO外交会议上为构建网络时代的版权制度而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CT "向公众传播" "向公众提供权" 立法模式 WPPT 中国 著作
原文传递
公众传播权的产生背景及权利内容解读
3
作者 陶虹 《电子商务》 2011年第1期54-58,共5页
公众传播权是伯尔尼公约中的固有权利,面对互联网技术的挑战,经过三年多的讨论,考虑了多个国家的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将其改头换面,用于在数字交互式传输状态下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公众传播权具有公众传输权和公众提供权... 公众传播权是伯尔尼公约中的固有权利,面对互联网技术的挑战,经过三年多的讨论,考虑了多个国家的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将其改头换面,用于在数字交互式传输状态下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公众传播权具有公众传输权和公众提供权两种属权利,作者享有完整的公众传播权,而表演者和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只享有有限的公众传播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 公众传播 公众传输 公众提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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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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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银良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97-114,共18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和向公众提供权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国际法渊源,在立法目的指引下对其进行文本解读有助于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并厘清其与广播权的界限。WCT和著作权法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使...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和向公众提供权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国际法渊源,在立法目的指引下对其进行文本解读有助于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并厘清其与广播权的界限。WCT和著作权法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应依据法律本文进行解释,不宜附加额外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属基本平行的两种传播权,其界定应以承载作品的信号在传播介质中保留的时间长短为依据。网络实时直播或转播属广播权范畴,而把作品提供于互联网空间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之行为,包括网络定时循环播放影视作品,属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宜扩展广播权,使之包括有线广播及对有线广播的有线转播等传播方式,藉以弥补我国著作权法下广播权的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 广播 公众提供权 公众传播
原文传递
论服务器标准的局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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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银良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57-69,共13页
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中,服务器标准虽然基本是司法实践的"主流",但它却未必始终符合国际条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从发展的角度看,服务器标准只是对应着早期互联网的一种侵权界定标准,已不能涵盖所有的技术可能... 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中,服务器标准虽然基本是司法实践的"主流",但它却未必始终符合国际条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从发展的角度看,服务器标准只是对应着早期互联网的一种侵权界定标准,已不能涵盖所有的技术可能性或作品提供行为。在当前互联网技术环境下,把作品等客体提供于开放的服务器只是构成向公众提供作品行为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更非充分必要条件。固守服务器标准可能导致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适用背离技术中立原则,偏离立法目标,产生法律适用困境。司法裁判者应抛弃服务器标准,采用符合法律规定和更为合理的侵权界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 公众提供权 服务器标准 用户感知标准 条约(WCT)
原文传递
深层链接法律规制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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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36-45,共10页
所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重大的经济或实际重要性的作品利用方式,原则上都应当保留给作者。中国著作权法"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为应对技术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深层链接对著作权人具有重要商业利益,应属于著作权... 所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重大的经济或实际重要性的作品利用方式,原则上都应当保留给作者。中国著作权法"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为应对技术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深层链接对著作权人具有重要商业利益,应属于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涵盖范围;相比于适用兜底条款,采取扩张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式更优。借鉴国际版权法学界早期应对固定服务卫星传播的规制方案,并结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文本与外交会议文件,可提炼出"间接提供理论",以合理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层链接 信息网络传播 公众提供权 国际版公约 间接提供理论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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