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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制度空间再探——兼与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比较
被引量:
15
1
作者
林莉红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77-92,共16页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并非唯一的公益维护渠道,检察机关是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受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之顺位关系等因素的制约。当个案同时属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时,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相比,由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履行监管...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并非唯一的公益维护渠道,检察机关是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受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之顺位关系等因素的制约。当个案同时属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时,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相比,由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履行监管职责可以更高效、便捷地维护公益。当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到位而生态环境却未被修复时,因客观法秩序已得到维护,故行政公益诉讼缺乏启动条件。此时的生态环境未被修复乃受客观条件所限,启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际意义甚微。行政权原则上应处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第一线,仅当立法尚未对某个领域配置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未被授予有效监管权力时,才例外存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空间。上述领域随立法之调整而变动,在现阶段主要包括认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无效、宣告婚姻无效、撤销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这三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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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受损
客观法秩序
制度空间
原文传递
题名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制度空间再探——兼与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比较
被引量:
15
1
作者
林莉红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77-92,共16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当事人选择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影响因素之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8BFX043)。
文摘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并非唯一的公益维护渠道,检察机关是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受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之顺位关系等因素的制约。当个案同时属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时,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相比,由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履行监管职责可以更高效、便捷地维护公益。当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到位而生态环境却未被修复时,因客观法秩序已得到维护,故行政公益诉讼缺乏启动条件。此时的生态环境未被修复乃受客观条件所限,启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际意义甚微。行政权原则上应处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第一线,仅当立法尚未对某个领域配置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未被授予有效监管权力时,才例外存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空间。上述领域随立法之调整而变动,在现阶段主要包括认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无效、宣告婚姻无效、撤销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这三类案件。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受损
客观法秩序
制度空间
Keywords
Procuratorate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ublic Interest Damage
Objective Legal Order
Institutional Space
分类号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制度空间再探——兼与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比较
林莉红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15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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