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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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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可心 《西部学刊》 2023年第3期70-73,共4页
就经营者集中审查方式而言,美国采取司法审查和事前申报制度相结合的方法;欧盟实施事前申报制度,同时赋予欧盟委员会特别调查权;我国对于经营者集中采取的是行政许可制度。就审查程序而言,国内外反垄断审查程序主要有行政管理、司法审... 就经营者集中审查方式而言,美国采取司法审查和事前申报制度相结合的方法;欧盟实施事前申报制度,同时赋予欧盟委员会特别调查权;我国对于经营者集中采取的是行政许可制度。就审查程序而言,国内外反垄断审查程序主要有行政管理、司法审查两种模式,美国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的国家机关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欧盟承担反垄断审查职责的机关是欧盟委员会,我国承担该领域职责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设定了相应的审查期限,设置了听证等制度为公众参与提供途径,确定了公共利益抗辩考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营者集中 事先申报制度 停时制度 公共利益抗辩考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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