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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保护法益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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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二威 《自然辩证法通讯》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99-110,共12页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正确适用本罪的前提在于明确其保护的法益。生命权与健康权、人类尊严、基因安全与遗传安全、人类基因科学技术应用的伦理性和安全性均无法作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其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无...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正确适用本罪的前提在于明确其保护的法益。生命权与健康权、人类尊严、基因安全与遗传安全、人类基因科学技术应用的伦理性和安全性均无法作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其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无法起到具体规制机能。结合本罪的体系定位和构成要件行为,本罪应具有双层保护法益,表层法益体现为公共卫生管理秩序,深层法益体现为人类自然生殖利益。基于这一双层法益可以明确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性质与具体构成要件要素的本质,并且能够说明立法者未对特定基因编辑行为犯罪化的原因,因而具有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 保护法益 基因库安全 公共卫生管理秩序 人类自然生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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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传染病病原体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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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伊可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40-45,共6页
传染病的危害性和风险性是评价传染病危害的两个重要因素,应当据此划分出应受规制的传播传染病病原体行为的范围。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中,尚未针对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设立明确的罪名,现有罪名只能部分覆盖这类行为的评价。为了更... 传染病的危害性和风险性是评价传染病危害的两个重要因素,应当据此划分出应受规制的传播传染病病原体行为的范围。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中,尚未针对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设立明确的罪名,现有罪名只能部分覆盖这类行为的评价。为了更全面地控制和惩处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应当增加新的罪名。需要特别重视对社会公共卫生管理秩序法益的保护,对个人生命健康法益造成的实际侵害后果可以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规定;在客观行为上,应当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在犯罪主体上,宜规定为一般主体;根据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不同,分为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罪和过失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罪,但对过失犯罪的成立应作出一定的限制,且法定刑配置应较故意犯罪更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染病 传播 社会公共卫生管理秩序法益 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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