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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物权的双重性与公共权力的介入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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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平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31-137,共7页
《物权法》、《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确立了森林资源物权是一种具有直接支配力和排他力的私权利,具有绝对性,同时也明确了森林资源物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必须保护环境,合理开发与利用资源,森林资源物权因而又具有相... 《物权法》、《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确立了森林资源物权是一种具有直接支配力和排他力的私权利,具有绝对性,同时也明确了森林资源物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必须保护环境,合理开发与利用资源,森林资源物权因而又具有相对性。其根本原因在于森林资源物权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本身具有的特殊生态价值决定了它具有鲜明的公共品性,使得它在得到严格保护和尊重的同时,最终不能对抗公共利益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管制,更不能对抗森林资源本身所肩负的生态保护义务。由此,必须首先理顺森林资源物权的公私权界,确保公共权力的管制合理合法,最终实现既保障个人物权的有效行使,又满足该物权的社会化要求这一生态法制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森林资源物权 物权的绝对化与社会化 公共品性与公共利益 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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