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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的公共性维度——“公共性私法行为”的四维体系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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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大兴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61-74,共14页
今日之私法已不纯然是关乎私人领域的法律,私法中存在公共关系与公共利益,且这种公共关系及公共利益元素几乎遍及私法的全部,从私人财产权、到私法主体、再到私法行为以及私法责任,都体现了超越传统私法形象的公共性的一面。公共财产权... 今日之私法已不纯然是关乎私人领域的法律,私法中存在公共关系与公共利益,且这种公共关系及公共利益元素几乎遍及私法的全部,从私人财产权、到私法主体、再到私法行为以及私法责任,都体现了超越传统私法形象的公共性的一面。公共财产权、公共法人、公共民事/商事行为、公共私法责任的兴起,是否意味着要对传统的私法结构进行重构?我们用何种法律模式去调整公共民事/商事行为?这是今天经常被忽略的问题。一些国家采取单行法模式回应私法公共性的部分领域,例如,对公共法人,单独制定公共企业法予以调整,对公共财产单独制定公共财政法/财产法予以保护。此种集约立法,有助于凸显私法行为的公共性,引起社会对其特别关注。但私法的公共性在不同领域,其表现程度存在差异,并非所有"公共性的表现"均需单独立法。惟在观念上,有必要形成"公共民事/商事行为"的法律架构,以公法及私法的观念,交错调整该种行为,才能构造适当规范,满足公共性私法行为之调整需求——遗憾的是,此前的私法构往往忽略这种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 公共 公共财产 公共法人 公共民事/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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