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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管制权——构成社会法核心范畴的新型国家权力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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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叶芳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3-96,共14页
现代国家干预从立法权干预开始,随后发展为管制权干预,并从微观规制演化至宏观调节。公共管制权具有历史的动态的正当性,并获得了多学科的理论支撑公共管制权的演变打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的二元法律结构,构成了第三法域社会法的核心范畴... 现代国家干预从立法权干预开始,随后发展为管制权干预,并从微观规制演化至宏观调节。公共管制权具有历史的动态的正当性,并获得了多学科的理论支撑公共管制权的演变打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的二元法律结构,构成了第三法域社会法的核心范畴,并使得私法社会化、公法社会化与社会法之间的界分成为可能国家经济社会职能不能以政治职能的方式去执行,这是中外历史给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将管制经济社会的法律一并交与政治行政系统执行,行政管理权与公共管制权不分,或许是迄今体制改革效果不彰的根本原因。法学界应当抛弃地盘意识,深入三元法律结构理论的研究,推动国家的职能分离从而真正实现国家活动的法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管制权 新型国家权力 第三法域独立管制机构 国家职能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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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审慎例外条款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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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树英 李俊星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6年第2期337-352,共16页
作为维护东道国公共政策管制权的重要工具,审慎例外条款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有不断强化的趋势。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审慎例外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适用条件相对宽松。在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涉及审慎例外时,投资协定不仅规定了金融主... 作为维护东道国公共政策管制权的重要工具,审慎例外条款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有不断强化的趋势。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审慎例外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适用条件相对宽松。在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涉及审慎例外时,投资协定不仅规定了金融主管机构作出共同决定的特殊前置程序,而且要求仲裁员必须具有金融服务法律或实践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结合审慎例外条款的功能与发展趋势,我国应统一双边投资协定中审慎例外条款的模式,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以防止审慎例外的滥用,在维护国家管制权的灵活性与保护投资者利益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协定 审慎例外 公共政策管制权 投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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