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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主体到功能标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
2
1
作者
李志武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2期143-154,共12页
全国各地成立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在疫情信息公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该议事协调机构并非我国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原因在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对此,基于我国经...
全国各地成立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在疫情信息公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该议事协调机构并非我国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原因在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对此,基于我国经济社会政治现实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接受性考虑,应在与行政主体理论分离基础上,从功能标准考虑,以是否依法享有、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权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重构逻辑,它具有不再脱离行政组织机构设置实际、不再过分注重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不再局限于国家行政职权、不再局限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相合一等优势。在进行具体重构时,可从以公共行政管理职权"名""实"相统一确立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质"、以公共行政管理职权合法性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量"、以最先受理原则应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受理权冲突等方面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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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
主体
义务主体
功能标准
公共行政管理职权
原文传递
题名
从行政主体到功能标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
2
1
作者
李志武
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2期143-154,共12页
基金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委托项目(15ZDB031)
文摘
全国各地成立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在疫情信息公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该议事协调机构并非我国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原因在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对此,基于我国经济社会政治现实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接受性考虑,应在与行政主体理论分离基础上,从功能标准考虑,以是否依法享有、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权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重构逻辑,它具有不再脱离行政组织机构设置实际、不再过分注重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不再局限于国家行政职权、不再局限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相合一等优势。在进行具体重构时,可从以公共行政管理职权"名""实"相统一确立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质"、以公共行政管理职权合法性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量"、以最先受理原则应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受理权冲突等方面努力。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
主体
义务主体
功能标准
公共行政管理职权
Keyword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obligation subject
functional standard
public administration authority
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从行政主体到功能标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李志武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
2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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