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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作品保护问题探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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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汇 《知识产权》 CSSCI 2008年第3期11-18,共8页
作品过了保护期进入公共领域,它并非是作品生命的终结,而恰是其文化功能兴起的开始。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不但是有主的、不可撤回的,同时,还是可以通过有偿利用的方式泽被未来的。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公共领域的作品需要社会的集体关注,如... 作品过了保护期进入公共领域,它并非是作品生命的终结,而恰是其文化功能兴起的开始。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不但是有主的、不可撤回的,同时,还是可以通过有偿利用的方式泽被未来的。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公共领域的作品需要社会的集体关注,如此,才能实现人类文化的持续繁衍和知识生态的循环往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领域作品的保护 有主性 不可撤回性 有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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