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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公共风险监管法中动议权制度之建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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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戚建刚
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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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中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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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42-153,157,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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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基于信任的公共风险监管法制之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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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动议权是"公与私"共同实施公共风险监管法的一项核心机制。它是指申请人向公共风险监管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公共风险监管职责,公共风险监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议予以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申请人如果对监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救济。公共风险监管体现的评价性决定了动议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现行有效的实定法为动议权制度提供了规范依据。动议权制度的运行需要遵循绩效原则、有序原则和公平原则。公共风险监管法需要将动议权制度的基本结构予以法制化,并规定支撑动议权制度有效实施的辅助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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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风险监管法
动议权
合理性基础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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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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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混合式”公共风险监管法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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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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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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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02-115,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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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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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公共风险监管领域,如何确保国家监管机关有效执法和行政相对人严格守法,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作为一种新的公共风险监管法实施形式,"混合式"实施制度不同于现行的公众参与和私人执法等实施制度。它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起草监管自身所存在的公共风险的"法律规范",经由国家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和批准并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交由企业自身来执行,同时,主管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执法形式。该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在于:现行有效的实定法为它提供了规范依据;它能够兼采政府强制型实施制度和企业自愿型实施制度的优势,却避免它们的劣势。为使该制度得以全面适用,公共风险监管法需要为公共风险主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企业周边居民和其他社会公众配置相应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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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风险“混合式”实施制度合理性基础
公共风险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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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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