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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自己代表和双方代表与公司交易行为之禁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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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永哲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4期72-74,共3页
董事自己代表和双方代表与公司交易行为之禁止是董事遵循忠实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其采取“绝对禁止主义”已不适应现代商事经济发展的需要 ,宜采取“原则禁止 ,同意例外”的规定模式。我国《公司法》对此存在缺漏和缺失 ,应在交易... 董事自己代表和双方代表与公司交易行为之禁止是董事遵循忠实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其采取“绝对禁止主义”已不适应现代商事经济发展的需要 ,宜采取“原则禁止 ,同意例外”的规定模式。我国《公司法》对此存在缺漏和缺失 ,应在交易信息披露、同意权主体、股东诉讼权等方面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绝对禁止主义 公司交易行为 公司 代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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