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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与公司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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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宗录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17-119,共3页
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有过错,发生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时,要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因主要在于限制董事滥用其权限并使受害人获得足够的赔偿。连带责任适用条件应以成立公司侵权行为责任为基础,我国应对连带责任作出明文规定。
关键词 董事 公司侵权行为责任 连带责任 执行职务 公司 适用 侵权行为责任 损害赔偿 第三人 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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