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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一带一路”建设与公司准据法的确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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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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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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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91-109,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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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涉外经济法律体系的重构"(项目批准号:15YJA820031)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专项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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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司准据法确定的根本思路在于,将公司内部事务主义作为其基本规范立场以实现公司自治和投资自由化,通过非结论式正面清单合理界定内部事务主义的规范范围,同时在特定的条件下保留对内部事务主义的规范例外,形成对公司自治的限制和维护投资安全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的设计和表达未能完整体现这一思路,当文本表现出规范立场的摇摆不定和规范范围的模糊不清时,司法实践呈现出的就是裁判的乱象丛生。这也难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法律保障。解决上述问题的具体路径是,提炼公司准据法规范范围中所列举事项的内在关联性和分类标准,将现有的客观标准主观化,合理设定公司准据法的规范范围;在坚持将内部事务主义作为公司准据法确定的基本规范立场的同时,为防止法律的滥用和应对虚假外国公司,应明确针对内部事务主义的适用作出旨在保护第三方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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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带一路
公司准据法
内部事务主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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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7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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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限定的实证考察与改进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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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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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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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84-19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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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涉外经济法律体系的重构"(15YJA8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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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限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关事项是否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列明调整的事项面临再次识别和归类,同一事项是否属于第14条调整事项存在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是由于第14条所列明调整事项过于笼统、简略和抽象所致。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确立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的客观标准,尽可能扩大和细化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的列举事项,通过非结论式正面清单的方式列举公司适用法所调整的事项,这是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限定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正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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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
正面清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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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7.9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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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司准据法确定中的理论争议与中国立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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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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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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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67-72,142,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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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涉外经济法律体系的重构"(15YJA8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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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内部事务理论与真实本座理论存在不同的规范进路,二者共同构成公司准据法确定中的两大适用规则。内部事务理论旨在倡导公司法律选择自由和促进经济发展,真实本座理论旨在保护公司真实本座地国的相关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公司准据法的确定逐步演变为坚持内部事务理论主体地位来保障公司自治,有限保持真实本座理论的例外适用来发挥保护利益和安全的功能,内部事务理论与真实本座理论走向了融合之路。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摇摆于内部事务理论与真实本座理论之间,司法实践彻底走向了真实本座理论。合理界定"主营业地"的法律含义,将"适用主营业地法律"严格限定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的条件之下,以此明确中国法律的规范立场,这应是未来的改进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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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准据法
内部事务理论
真实本座理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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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pplicable law of the corporation
internal affairs doctrine
real seat doctrin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on Foreign Civil Re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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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7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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