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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司法解散公司制度下替代性救济措施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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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建明
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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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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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苏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72-7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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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新《公司法》第183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可判令公司解散,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司法解散公司制度。但应看到,该规定仍过于概括,尤其是替代性救济措施的缺失,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造成对少数股东的不公平损害。故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发展出一套司法解散公司制度下的替代性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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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僵局及压迫行为
司法解散公司
替代性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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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pany deadlock and crackdown
judicial dissolution of a company
alternative remedy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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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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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司法解散制度适用范围的现实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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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柳林
刘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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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同济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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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112-11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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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司法解散制度的引入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司僵局的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但它的作用并非仅此而已,它还可适用于公司压迫等其它情形。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把公司僵局作为司法解散唯一事由的倾向,特别是最高院司法解释最终肯定了这样的解读,使得司法解散适用范围狭窄单一缺乏灵活性。该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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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解散制度
公司僵局
公司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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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udicial dissolution
corporate deadlock
shareholder oppr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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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1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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