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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社会企业的中国化:法律定位与监管逻辑
被引量:
15
1
作者
姚瑶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78-88,共11页
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当下,公司型社会企业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社企型公司不能简单地被视为一种"认证标识",但其也不足以构成全新的企业法律形态,将之作为一种具有程序法意义的新的公司登记类别较为适宜。在公司型社会企业的...
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当下,公司型社会企业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社企型公司不能简单地被视为一种"认证标识",但其也不足以构成全新的企业法律形态,将之作为一种具有程序法意义的新的公司登记类别较为适宜。在公司型社会企业的立法取向上,英国的社区利益公司创造了一种介于营利与非营利之间的公司形式,美国的共益公司则定位为纯粹的营利性公司,由此导致两国在监管逻辑上的差异。对于我国来说,应当根据现实国情综合考量,寻找制度功能的最大公约数,探寻一条技术与价值互构的法律移植之路。优先且明确的公益目的、合理的分红限制和资产锁定的底线要求,应作为公司型社会企业必要的资格条件。对公司型社会企业的法律许可体现了对公司自治的充分尊重,因此有效而适度的监管应主要依赖信息披露进行,并通过利益相关者的诉权配置实现公司治理维度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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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型社会企业
社区利益
公司
共益
公司
营利性
自治
原文传递
社会企业公司化及公司法回应
被引量:
5
2
作者
朱羿锟
周代顺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69-79,共11页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型社会企业已然存在,而中国公司法上并没有其容身之处。现行公司法以传统商事公司为目标对象,并未将社会企业纳入其规范视野。《民法典》构建的营利与非营利二分法法人体系,将公司性质限制在营利法人范围之内,造成...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型社会企业已然存在,而中国公司法上并没有其容身之处。现行公司法以传统商事公司为目标对象,并未将社会企业纳入其规范视野。《民法典》构建的营利与非营利二分法法人体系,将公司性质限制在营利法人范围之内,造成一定程度的法律体系冲突。为了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社会企业利用公司框架和市场机制实现社会目的,需要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文意进行目的解释。公司法修改亦应走出公司是仅以营利为目的,且须遵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路径依赖。通过提升现有公司法规的包容性,制定专章或专条,将公司型社会企业纳入公司法,建构相应的社会目的实现机制,为社会目的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适宜的组织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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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型社会企业
体系冲突
社会
目的实现机制
公司
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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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公司型社会企业的中国化:法律定位与监管逻辑
被引量:
15
1
作者
姚瑶
机构
南昌工程学院
江西财经大学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78-88,共11页
基金
南昌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公司型社会企业的法律构造研究》(FL201802)
文摘
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当下,公司型社会企业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社企型公司不能简单地被视为一种"认证标识",但其也不足以构成全新的企业法律形态,将之作为一种具有程序法意义的新的公司登记类别较为适宜。在公司型社会企业的立法取向上,英国的社区利益公司创造了一种介于营利与非营利之间的公司形式,美国的共益公司则定位为纯粹的营利性公司,由此导致两国在监管逻辑上的差异。对于我国来说,应当根据现实国情综合考量,寻找制度功能的最大公约数,探寻一条技术与价值互构的法律移植之路。优先且明确的公益目的、合理的分红限制和资产锁定的底线要求,应作为公司型社会企业必要的资格条件。对公司型社会企业的法律许可体现了对公司自治的充分尊重,因此有效而适度的监管应主要依赖信息披露进行,并通过利益相关者的诉权配置实现公司治理维度的拓展。
关键词
公司型社会企业
社区利益
公司
共益
公司
营利性
自治
Keywords
corporate social enterprises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benefit corporation
for profit
autonomy
分类号
DF41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社会企业公司化及公司法回应
被引量:
5
2
作者
朱羿锟
周代顺
机构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出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69-79,共11页
基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重点课题“公司法修改研究”(2019K20205)
司法部2019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公司法》修订研究”(19SFB1007)。
文摘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型社会企业已然存在,而中国公司法上并没有其容身之处。现行公司法以传统商事公司为目标对象,并未将社会企业纳入其规范视野。《民法典》构建的营利与非营利二分法法人体系,将公司性质限制在营利法人范围之内,造成一定程度的法律体系冲突。为了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社会企业利用公司框架和市场机制实现社会目的,需要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文意进行目的解释。公司法修改亦应走出公司是仅以营利为目的,且须遵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路径依赖。通过提升现有公司法规的包容性,制定专章或专条,将公司型社会企业纳入公司法,建构相应的社会目的实现机制,为社会目的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适宜的组织法保障。
关键词
公司型社会企业
体系冲突
社会
目的实现机制
公司
法修改
Keywords
corporate social enterprise
system conflict
social purpose realization mechanism
company law amendment
分类号
DF41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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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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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型社会企业的中国化:法律定位与监管逻辑
姚瑶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15
原文传递
2
社会企业公司化及公司法回应
朱羿锟
周代顺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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