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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成与发展——论我国公司法“中国特色”的去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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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德勇 郭进 《法治论坛》 2011年第3期43-51,共9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背景下,公司法的"中国特色"是指历次修改均予以维持的部分、与其他国家(地区)公司制度和法律适用相比存在明显差异的部分。公司法体系和结构的"中国特色"中,应改总—分—总结构为总—分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背景下,公司法的"中国特色"是指历次修改均予以维持的部分、与其他国家(地区)公司制度和法律适用相比存在明显差异的部分。公司法体系和结构的"中国特色"中,应改总—分—总结构为总—分结构;应根据公司种类设置各章;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应置于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公司类别的"中国特色"中,应继续坚持不规定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但是应正视我国经济生活的现实,改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类别;并充实上市公司制度和增加公司集团制度。公司法适用层面的最大特色是外商投资公司与内资公司适用上的双轨运行,这一特色应予以摒弃,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特色 公司法体系和结构 公司种类 外商投资公司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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