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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人格理论应用于跨国集团公司之晚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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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27-30,共4页
传统公司法坚实地建立在这样的法律理念之上,即公司的所有者或投资者(股东)与所注册成立的公司之间是严格地分开的,换句话说,只有后者才能对公司的行为后果负责。这种理论适用于十九世纪刚出现时的单一层次结构的公司,其能否延伸适用到... 传统公司法坚实地建立在这样的法律理念之上,即公司的所有者或投资者(股东)与所注册成立的公司之间是严格地分开的,换句话说,只有后者才能对公司的行为后果负责。这种理论适用于十九世纪刚出现时的单一层次结构的公司,其能否延伸适用到当今世界盛行的多层结构公司(公司集团),适用到何种程度,是本文即将探讨的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独立人格理论 跨国集团公司 公司 公司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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