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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的良性互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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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20,共12页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共同保护和规范的重要市场主体。但在法学研究和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碎片化和孤岛化的现象。在两法双双迎来修改之际,立法者应推动两法的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共同保护和规范的重要市场主体。但在法学研究和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碎片化和孤岛化的现象。在两法双双迎来修改之际,立法者应推动两法的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成。两法和而不同,都致力于提升公司活力,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公司并购反垄断执法应秉持包容审慎、处罚谦抑、服务能动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有效保障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应采取“原则放行、例外禁止”的政策。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继续保持法治定力,坚持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法治化与专业化;新《反垄断法》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理念,确立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公司并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从公司并购限制性条件的适用范围而言,应确立“可限可不限的,坚决不限”的立场。反垄断处罚措施的选择和使用应体现过罚相当的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建议《反垄断法》专章规定“垄断行为的预防”,增加执法机构事先预防和事中监管的法定职责。落实《反垄断法》的治本之策是激活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并购反垄断中的控制权认定规则应尽量对标对表《公司法》。自我预防垄断应成为大型公司的核心社会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 反垄断法 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 公司自治 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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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对赌条款无效的法理证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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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51-76,共26页
回顾与评论了具有影响力的标杆性公司对赌纠纷案件的不同裁判思维。《公司法》禁止公司与股东对赌,但不禁止非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东与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第三人对赌。基于契约精神,新增股东与目标公司外的主体签署的对赌条款... 回顾与评论了具有影响力的标杆性公司对赌纠纷案件的不同裁判思维。《公司法》禁止公司与股东对赌,但不禁止非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东与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第三人对赌。基于契约精神,新增股东与目标公司外的主体签署的对赌条款有效;基于资本维持原则,新增股东与目标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无效。目标公司对赌条款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尤其是公司法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原则禁止公司回购股权、禁止不当分红和违法减资的效力性规范。目标公司对赌条款还颠覆公司法核心价值,构成股东权利滥用,侵害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违反股东礼让债权人的法定义务,有悖股东平等原则。目标公司不就无效对赌条款向新增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从随主的理念,第三人为公司对赌义务而签署的担保条款亦属无效。虽然公司对赌条款无效,但新增股东的股权投资行为合法有效,此类股东可依法行使股东诸权利。若能满足公司偿债能力测试,现行公司法足以保护分红权等股东收益权,而无需借助公司对赌条款。公司对赌条款不但无效,亦不可行,实有望梅止渴之憾。公司为对赌义务提供担保的隐形对赌条款也无效。从未来趋势看,公司对赌条款应淡出历史舞台,理性投资应渐成主流。公司对赌条款效力之争的历史应当终结。为确保投资安全,投资者要善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尽职调查方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不再和目标公司签署画饼充饥的对赌条款。裁判者应致力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实现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多赢共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股实债 公司对赌条款 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 债权优位于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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