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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
《工商行政管理》
1995年第7期4-5,共2页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虛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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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公司
法
罚金
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数额巨大
犯罪
其他严重情节
直接负责的
主管
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原文传递
题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1995年第7期4-5,共2页
文摘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虛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关键词
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公司
法
罚金
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数额巨大
犯罪
其他严重情节
直接负责的
主管
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分类号
F20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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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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