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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终止后的社会责任
被引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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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仕兵
《经济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2期18-20,共3页
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其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终止后其生产的产品、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不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责任及环境污染责...
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其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终止后其生产的产品、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不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责任及环境污染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只能由消费者、社会或他人承担,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在终止后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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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终止问题
社会责任保险制度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人格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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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公司终止后的社会责任
被引量:
4
1
作者
杨仕兵
机构
安徽财贸学院
出处
《经济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2期18-20,共3页
基金
安徽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项目(2003jqw44)
文摘
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其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终止后其生产的产品、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不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责任及环境污染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只能由消费者、社会或他人承担,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在终止后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健全。
关键词
公司终止问题
社会责任保险制度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人格
清算
分类号
F270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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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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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公司终止后的社会责任
杨仕兵
《经济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0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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