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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非破产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限度实证研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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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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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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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83-193,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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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6AFX01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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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可不实际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具有法定性、自治性、契约性,在公司经营正常时,应受保护。然而,其获取具有无对价性及负外部性,故对其保护不应被绝对化。当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以解除权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向股东主张出资债权,未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权、请求权、撤销权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未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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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注册资本认缴制
股东出资期限利益
公司经营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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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gistered Capital Subscription System
Shareholders Contribute Capital Period Right
Material Changes to Corporation’s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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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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