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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的可仲裁性研究--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纠纷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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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香 《北京仲裁》 2019年第4期94-116,共23页
公司解散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属于中国特色问题,包括《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时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者违约导致合营基础解除时产生的公司解散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充分考证中外可仲裁性标准后,公... 公司解散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属于中国特色问题,包括《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时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者违约导致合营基础解除时产生的公司解散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充分考证中外可仲裁性标准后,公司合同、公司自治及司法慎入等理论支持了公司解散纠纷的可仲裁性,对此持否定态度的公司社会责任、仲裁的保密性及不具仲裁合意等主张则难以服众,尤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身特点决定了判断仲裁合意是否存在的独特思维。为避免矛盾裁判的出现,应在抽象层面肯定公司解散纠纷的可仲裁性,并结合具体案情,增加阐明权以实现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良好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解散纠纷 可仲裁性 合营企业 公司僵局仲裁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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