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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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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伟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83-90,共8页
英国公司立法系统整合消极性股东知情权和积极性股东知情权,建立了一个以股东为中心的制度模式,其重要的立法经验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公司法律框架的一部分规定在公司法而非证券法上,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以确保其适用对象的周延性... 英国公司立法系统整合消极性股东知情权和积极性股东知情权,建立了一个以股东为中心的制度模式,其重要的立法经验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公司法律框架的一部分规定在公司法而非证券法上,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以确保其适用对象的周延性;依据公司的规模大小、公众性程度作分类基础,为不同类型的公司安排不同的股东知情权规则,构建一个强制性程度不等的梯度立法模式;股东知情权的制度框架和内容设计注重体现强制信息披露与公司调查这两个组成部分的协调发展。从比较立法的角度,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立法可以有选择地借鉴英国公司立法的经验以完善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知情权 股东查询权 公司调查制度 强制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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