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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公同共有财产之坟产的权利内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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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娜如 赫琳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第10期53-57,共5页
坟产作为传统中国公同共有财产的一种,能够体现公同共有财产的权利内容的典型属性。坟产权利主体由于财产本身的特殊性质,并不局限在单一主体,还包括宗族、房支、家;在权利客体方面,它与社会风俗、儒家伦理紧密相关,是我国传统的一种缩... 坟产作为传统中国公同共有财产的一种,能够体现公同共有财产的权利内容的典型属性。坟产权利主体由于财产本身的特殊性质,并不局限在单一主体,还包括宗族、房支、家;在权利客体方面,它与社会风俗、儒家伦理紧密相关,是我国传统的一种缩影;在权利内容的判断中,国家认可自然状态的坟产权利,并尊重民间自发的调整。坟产所体现的公同共有财产的特殊权利内容至今影响中国人的生活,也只有明确坟产等公同共有财产的特殊性,才能够真正建立起既符合中国人传统观念又能被中国人接受的财产体系,从而推进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同共有财产 坟产 坟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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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抑或“创造”——近代中国“公同共有”语词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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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启成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2年第2期481-495,共15页
近代中国法学语词多来自日本,但“公同共有”是从德国、瑞士两国·《民法典》经翻译而直接进入近代中国,是追求最新立法例这一思潮在法学语词领域内之反映,具有代表性。民国法曹在运用过程中,将独具中国特色的族产,尤其是把其... 近代中国法学语词多来自日本,但“公同共有”是从德国、瑞士两国·《民法典》经翻译而直接进入近代中国,是追求最新立法例这一思潮在法学语词领域内之反映,具有代表性。民国法曹在运用过程中,将独具中国特色的族产,尤其是把其中的祭田纳入其规范范围,使得其含意发生了有别于原产地的变化。这种语义的变迁,并非“误会”或“误读”,乃是接受者主动选择为之的一种“创造”,它本身即构成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一部分,是产生于翻译的新法学名词在中国文化中获得生命力所应经历的重要阶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误读 创造 公同共有 族产
原文传递
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以大理院民事判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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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致远 段晓彦 《海峡法学》 2019年第3期93-102,共10页
当前,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规定不明,民法学界对于合伙财产属于“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也未有定论。而在清末民初的立法中,《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都将合伙财产的性质规定为“公同共有”。大... 当前,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规定不明,民法学界对于合伙财产属于“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也未有定论。而在清末民初的立法中,《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都将合伙财产的性质规定为“公同共有”。大理院在合伙争议的审理中,区分合伙财产与公司财产,认为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员“公同共有”,并以“公同共有”的法理审理涉及“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的案件。大理院的判例影响了《中华民国民法典》对合伙财产性质的规定,并在南京国民政府、当今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判中继续援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理院 合伙财产 公同共有 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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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合伙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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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春彬 潘瑞才 《学术界》 CSSCI 1999年第3期19-21,37,共4页
合伙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形态,在私法上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结束了合伙规则分散、零乱、缺乏系统性的历史,有助于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合伙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形态,在私法上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结束了合伙规则分散、零乱、缺乏系统性的历史,有助于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拟对我国大陆和台湾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伙法 合伙财产 海峡两岸 合伙企业 债权人 忠实义务 律制度 公同共有 全体合伙人 合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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