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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实行公安文职雇员制度的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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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建成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37-41,共5页
公安文职雇员制度,应该依据公安机关的工作特点、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将执法类岗位和非执法类岗位进行职系区分。在非执法类岗位实行“社会化选人、契约化用人”,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专业化、职业化公安... 公安文职雇员制度,应该依据公安机关的工作特点、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将执法类岗位和非执法类岗位进行职系区分。在非执法类岗位实行“社会化选人、契约化用人”,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专业化、职业化公安文职雇员队伍,原在非执法类岗位上的警察则转岗到执法类岗位,进而形成现有警察与文职雇员等非警察人员的身份区分,建立一种全新、灵活的用人机制,从而将警力开发的基点放在降低警务成本,增加执法效益,不断探索科学、合理、规范的警力配置上,最终建立起与现代警务制度相匹配的公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安文职雇员制度 执法岗位 非执法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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