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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的层次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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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楠 强炜玮 黄慧珍 《社会治理》 2024年第2期24-34,共11页
公共数据是政府、事业单位等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中收集、处理形成的数据,具有体量大、价值高、种类多等特征。公共数据开放有助于激活数据价值,服务数字经济社会发展,是构建数字政府的重要环节。基于利益平衡理论,公共数据开... 公共数据是政府、事业单位等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中收集、处理形成的数据,具有体量大、价值高、种类多等特征。公共数据开放有助于激活数据价值,服务数字经济社会发展,是构建数字政府的重要环节。基于利益平衡理论,公共数据开放应当兼顾数据安全与公平利用,实现有区别的层次化规制。我国在公共数据开放治理上还存在数据分类标准不清、开放方式单一、权责失衡等局限,不利于公共数据开放目标的实现。以层次化开放为指导,我国应建立基于安全风险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构建多样化的数据开放谱系规则、细化权责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义务体系,并通过数据开放平台的构建实现公私合作治理,促进公共数据的高效有序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数据 层次化开放 利益平衡理论 公平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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