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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的层次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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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楠
强炜玮
黄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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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郑州大学法学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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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治理》
2024年第2期24-34,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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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场景理论下数据出境安全监管规则研究”(编号:22SFB4028)
2023年度河南省法学会研究课题“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金融服务法律治理研究”(编号:HNLS2023A1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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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共数据是政府、事业单位等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中收集、处理形成的数据,具有体量大、价值高、种类多等特征。公共数据开放有助于激活数据价值,服务数字经济社会发展,是构建数字政府的重要环节。基于利益平衡理论,公共数据开放应当兼顾数据安全与公平利用,实现有区别的层次化规制。我国在公共数据开放治理上还存在数据分类标准不清、开放方式单一、权责失衡等局限,不利于公共数据开放目标的实现。以层次化开放为指导,我国应建立基于安全风险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构建多样化的数据开放谱系规则、细化权责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义务体系,并通过数据开放平台的构建实现公私合作治理,促进公共数据的高效有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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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数据
层次化开放
利益平衡理论
公平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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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ublic Data
Hierarchical Openness
Balance-of-Interests Theory
Right to Fair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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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3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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