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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侵害法益及其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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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云峰 《上海体育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62-72,96,共12页
刑法惩罚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目的是要保护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真实性,这是一项具有宪法和体育法依据的实质法益,直接表现为公平竞赛权和观看真实比赛权。然而,在当前实践中,多以赌博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方式间接规制操纵体育比赛... 刑法惩罚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目的是要保护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真实性,这是一项具有宪法和体育法依据的实质法益,直接表现为公平竞赛权和观看真实比赛权。然而,在当前实践中,多以赌博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方式间接规制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此种间接规制模式呈现保护不周、体系阙如和类推解释等问题。为了更为全面、直接和系统地保护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真实性,需要从解释论走向立法论。在前实定法阶段,应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并将之设定为不真正身份犯、结果犯和法定犯,如此才能保持刑法处罚限度、理顺刑法与前置规范之间的关系。在实定法阶段,基于刑事立法的类型性原则、体系性原则和明确性原则,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进行必要的修正和释明,使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成为操纵体育比赛罪的特殊罪名,明确二者之间的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体育比赛罪 体育法 体育比赛的真实性 公平竞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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