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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兼论二审改判判决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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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凌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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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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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交大法学》
2011年第1期236-24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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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次: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关于公开义务主体的不同理解(一)一审法院思路(二)二审法院思路(三)相关学说(四)本案焦点分析三、本案二审判决对类似案件的影响探讨(一)类似案件(二)何种影响以及"保存"的概念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以及各个地方的实施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都进行了规定,但如何理解对同一份政府信息分别"制作、获取、保存"的不同行政机关谁应履行公开义务,这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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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开义务主体
信息获取
信息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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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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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公开义务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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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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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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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17年第7期53-5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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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条例》第2条与第17条分析,结合司法审判过程中信息公开代表性案例与相关理论,总结实施过程中义务主体在不同情况所呈现的相关问题,剖析《条例》例外规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对《条例》细化公开义务主体提出自己的建议,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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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息公开
公开义务主体
制作机关
保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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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3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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