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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中的公开传播权 被引量:9
1
作者 陈绍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41-47,共7页
公开传播权区别于复制、演绎权和发行、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者使用作品内容的权利。公开传播权控制的是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仅提供网络地址的设链行为不... 公开传播权区别于复制、演绎权和发行、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者使用作品内容的权利。公开传播权控制的是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仅提供网络地址的设链行为不属于公开传播行为。公开传播权区别于发行权,因此不存在权利用尽问题。公开传播权中的公开是指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作品,应以一份作品复制件而非作品本身作为是否面向公众作为公开传播的判断标准。以公众是否需要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聚集,公开传播权可分为"在公众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现行《著作权法》中应引入公开传播权的定义,将"在公众传播权"统一为公开表演权,以避免该类权利过于分散,同时还应扩大"向公众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使其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传播 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法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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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公开传播权之立法探析 被引量:2
2
作者 郑智武 《现代商业》 2009年第35期277-279,共3页
表演者公开传播权是表演者经济权的核心内容,是科技发展的结果。表演者公开传播权是表演者将自己未公开播送或公开传播的表演允许他人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传播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广播权、公众传播权、网络传播... 表演者公开传播权是表演者经济权的核心内容,是科技发展的结果。表演者公开传播权是表演者将自己未公开播送或公开传播的表演允许他人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传播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广播权、公众传播权、网络传播权。多数国家法律及国际公约对表演者公开传播权都进行了规制,内容具有发展性。我国三大区域法律规定与国际立法基本接轨,但有自己的特色。表演者公开传播权对保护文化产业核心层次的主体,促进经济下行周期背景下的表演艺术发展,具有十分现实的制度具向性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演者 公开传播 涵义 内容 国际立法 立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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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公开传播行为的演进及启示
3
作者 孙栋 《青年记者》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8期73-75,共3页
著作权财产权在理论上可划分为四大类型:复制权、演绎权、发行与出租权、公开传播权。复制权、发行与出租权所控制的行为均以载体的产生和转移为核心特征,公开传播权控制的则是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 著作权财产权在理论上可划分为四大类型:复制权、演绎权、发行与出租权、公开传播权。复制权、发行与出租权所控制的行为均以载体的产生和转移为核心特征,公开传播权控制的则是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使用作品内容的行为。①在我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并没有公开传播权或类似的法定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传播 传播行为 著作权法 演进 作品内容 公众传播 法定权利 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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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公开传播行为认定的“新公众”标准
4
作者 俞吟艳 《传播与版权》 2015年第5期186-188,共3页
欧盟法院在关于公开传播权的案件中多次适用"新公众"标准,对我国学术界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新公众"标准导致"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于公开传播权,这是与版权法的理论相违背的。且这一标准的适用将严重损害... 欧盟法院在关于公开传播权的案件中多次适用"新公众"标准,对我国学术界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新公众"标准导致"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于公开传播权,这是与版权法的理论相违背的。且这一标准的适用将严重损害作品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故"新公众"标准是错误的,不能用于解决任何关于公开传播权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众 公开传播 权利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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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场所提供视听作品观看行为的著作权争议--对新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几种传播方式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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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育鹰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1年第4期97-109,共13页
将广播电视播放和互联网中传播的作品以扩音器、显示屏、移动终端等设备再向公众传播,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在版权产业发达的国家均被纳入广义的向公众传播权范畴。在我国,商业场所提供视听作品观看引发的著作权争议也日益增多,该行... 将广播电视播放和互联网中传播的作品以扩音器、显示屏、移动终端等设备再向公众传播,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在版权产业发达的国家均被纳入广义的向公众传播权范畴。在我国,商业场所提供视听作品观看引发的著作权争议也日益增多,该行为的定性涉及新著作权法中控制视听作品主要使用方式的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理解与适用。参照域外相关经验,有必要明确再公开传播权的概念,减少不必要的法条解释难题。鉴于新著作权法中广播权概念后半段已包含再公开传播行为,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中尚未明确,可考虑在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包括再公开传播,同时在权利限制相关条款或其他配套法规中明确侵权例外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放映 信息网络传播 广播 公开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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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中设链行为的法律定性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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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绍玲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29-38,共10页
部分新型案例引发了设链行为是否属于公开传播行为的讨论。现有部分观点认为,设链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或者在向"新公众"传播的情况下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甚至认为,设链行为属于非交互式传播行为。这些观点与现有的司... 部分新型案例引发了设链行为是否属于公开传播行为的讨论。现有部分观点认为,设链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或者在向"新公众"传播的情况下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甚至认为,设链行为属于非交互式传播行为。这些观点与现有的司法政策或者法律法规直接冲突,因此存在弊端。根据公开传播权理论,设链行为传播的是作品的网络地址而非作品本身,因此难以构成传播行为。所谓的"新公众标准"违背了公开传播权不得用尽的基本原则,因此也存在问题。在一般情况下,除非设链网站与侵权服务器合意实施设链行为,否则设链行为难以构成公开传播行为。在多数情况下,设链行为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更多地需要民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介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链行为 定性 公开传播 民法 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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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网络中设链行为的法律定性——兼与崔国斌先生商榷 被引量:9
7
作者 陈绍玲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17-24,共8页
根据"实质呈现标准",有学者将交互式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提供"和"作品展示"行为,设链行为可能侵犯版权人的"作品展示权"。这一观点未能明确"作品提供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作... 根据"实质呈现标准",有学者将交互式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提供"和"作品展示"行为,设链行为可能侵犯版权人的"作品展示权"。这一观点未能明确"作品提供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作品展示权"之间的关系,因此存在问题:如果两者属于同一权利,在用户看来无论是设链网站还是被链网站都实施了交互式传播行为,设链网站与被链网站不存在差异,此时的"实质呈现标准"无异于"用户感知标准";如果两者不属于同一权利,那么交互式传播行为既受"作品提供权"控制又受"作品展示权"控制,显然不符合逻辑。根据公开传播权理论,设链网站提供的是作品的网络地址,而非作品本身,所以设链行为并非网络传播行为。将破坏技术措施的设链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会影响版权人获得行政、民事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链行为 公开传播 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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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与美欧版权法的对策比较(下) 被引量:1
8
作者 刘晓红 《情报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6期373-375,共3页
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与美欧版权法的对策比较(下)刘晓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2.4公开传播权由于互联网络上信息传输的特殊性,摆脱了一点至多点的传统信息传输方式,产生了点至点的数字化传送,如多媒体技术应用带来的交... 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与美欧版权法的对策比较(下)刘晓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2.4公开传播权由于互联网络上信息传输的特殊性,摆脱了一点至多点的传统信息传输方式,产生了点至点的数字化传送,如多媒体技术应用带来的交互式服务、点唱机服务,这就使得欧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媒体技术 版权法 比较 美国 欧洲国家 公开传播 权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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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客体双重构造下播放权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
9
作者 罗祥 张国安 《科技与法律》 2018年第6期34-41,共8页
播放权是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送审稿第13条新增的著作财产权,其仍存在改造空间。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双重构造理论中第二层面支配客体的解读,可为播放权重构提供路径。在支配客体层面,可将播放权的使用行为二分为行为手段和行为效果。在行... 播放权是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送审稿第13条新增的著作财产权,其仍存在改造空间。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双重构造理论中第二层面支配客体的解读,可为播放权重构提供路径。在支配客体层面,可将播放权的使用行为二分为行为手段和行为效果。在行为手段上应继续肯定"有线或无线方式"的设置,检讨播放权行为手段的三段式设权方式弊端,在行为手段和行为效果间优先考虑后者价值。在行为效果上,通过检视并借鉴信息网络传播权支配客体的行为效果,认为播放权支配客体的行为效果宜选择"使公众在异地同时获得作品的权利"的表述。最终可将播放权重构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使公众在异地同时获得作品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播放权:广播权 权利客体构造 使用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 公开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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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领域绝版文本数字化难题及对策
10
作者 蓝纯杰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0-97,共8页
处在公有领域的绝版文本具有极大价值。数字化方便了绝版文本的存储,增强了绝版文本的可用性,能够更好地促进相关学术研究和经济发展,使得绝版文本的有效利用具备了技术条件。绝版文本数字版本的市场利用机制存在缺陷,用户市场机制难以... 处在公有领域的绝版文本具有极大价值。数字化方便了绝版文本的存储,增强了绝版文本的可用性,能够更好地促进相关学术研究和经济发展,使得绝版文本的有效利用具备了技术条件。绝版文本数字版本的市场利用机制存在缺陷,用户市场机制难以适应大规模数字化生产,数字化市场机制存在无法实现可持续的数字化生产。为充分利用绝版文本,避免市场失败,加强数字版本后续利用中的权益保护,应当赋予数字版本生产者有限排他的公开传播权,实现绝版文本原始版本存储者、数字版本生产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绝版文本 数字化 公开传播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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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 被引量:25
11
作者 王迁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55-75,共21页
传播权体系化的缺失导致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而交互式传播与非交互式传播的分类只适用于部分传播权中的专有权利,并未实现传播权的体系化。传播权应被区分为现场传播权和远程传播权,前者针对面向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 传播权体系化的缺失导致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而交互式传播与非交互式传播的分类只适用于部分传播权中的专有权利,并未实现传播权的体系化。传播权应被区分为现场传播权和远程传播权,前者针对面向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包括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放映权、展览权和广播权中播放接收到的广播作品的权利;后者针对向不在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包括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中的初始传播及转播的权利。"传播发生地"并不是一个绝对的物理概念,当传播涉及利用技术手段将作品从一处传输至另一处时,就发生向不在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对传播权的体系化有助于立法的科学化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我国2020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重新定义及对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的规定用语不当,可能导致传播权中各项专有权利之间的混淆,同时广播权混搭了远程传播权和现场传播权,应当对其进行修改,以构建科学的传播权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 向公众传播 公开传播 表演权 广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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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直接侵权认定中的“用户感知”因素——从复制权到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引量:11
12
作者 蒋舸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56-70,共15页
现有研究将"用户感知"视为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专属话题,但实际上用户感知在著作权各种权能的直接侵权认定中一直发挥着关键作用。以复制权侵权判定为例,我国法上对"受众关于相似性感知和欣赏体验"的关心,以及比... 现有研究将"用户感知"视为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专属话题,但实际上用户感知在著作权各种权能的直接侵权认定中一直发挥着关键作用。以复制权侵权判定为例,我国法上对"受众关于相似性感知和欣赏体验"的关心,以及比较法上的"非专业公众测试""非专业听众测试""普通观察者测试""普通人测试"和"更细心的观察者测试"等,本质上都是对用户感知的考查。在直接侵权认定中考虑用户感知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因为这种做法体现了排他权范围与作品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联系。认识到用户感知的重要性有助于优化各项权能的解释论框架,尤其有助于解决以深层链接为焦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边界之争。"服务器标准"排斥"用户感知"而将直接侵权判断建立在纯粹的技术细节分析之上,有违支配各种权能边界的共同原则,不值得提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应当与其他权能保持一致,在重视"用户感知"的基础上辅以"专家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 公开传播 复制权 用户感知 实质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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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有限排他权的基础理论 被引量:234
13
作者 崔国斌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3-24,共22页
人类社会进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大规模数据集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诞生于“小数据”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满足了数据产业的基本需求,但还是留下了一些空白。处在公开状态的没有独创性的大数据集合缺乏具体的法律保护手段。为... 人类社会进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大规模数据集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诞生于“小数据”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满足了数据产业的基本需求,但还是留下了一些空白。处在公开状态的没有独创性的大数据集合缺乏具体的法律保护手段。为了避免这一领域的市场失败,同时避免限制公共领域的行动自由,应当为耗费实质投入并达到实质规模的大数据集合设置有限排他权,即公开传播权。这一保护机制既能够满足数据行业的需求,又能够兼顾后续数据利用者的利益,不会损害著作权法等法律所维护的公共政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知识产权 公共领域 公开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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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链接侵权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7
14
作者 焦文铭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5期128-135,共8页
超链接 (hyperlinks)是一种在INTERNET上获取信息的工具 ,它只是提供一个计算机能看懂的文件地址 ,并没有对被链接的信息做任何形式的操作 ,因而不构成复制、发行和演绎侵权 ,尽管它侵犯了公开传播权 ,却属法定许可。根据商标法 ,超链... 超链接 (hyperlinks)是一种在INTERNET上获取信息的工具 ,它只是提供一个计算机能看懂的文件地址 ,并没有对被链接的信息做任何形式的操作 ,因而不构成复制、发行和演绎侵权 ,尽管它侵犯了公开传播权 ,却属法定许可。根据商标法 ,超链接将他人的商品贴上自己的商标 ,构成了反向假冒 ,同时会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区分性 ,也构成了商标注水。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完成规制超链接侵权的使命更为妥当更为合理。目前有必要先采取一些治标之法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 复制权 公开传播 发行权 演绎权 超链接 侵权 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法 法律规制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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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演唱歌曲的法律定性 被引量:12
15
作者 王迁 《中国版权》 2018年第5期23-29,共7页
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演唱歌曲的行为属于向公众传播对作品的表演,但并不属于交互式传播,因此并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 《伯尔尼公约》中的表演权同时包括了对作品表演的“公开传播权”和“向公众传播权”,可以规制上述行为.但《著作权法... 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演唱歌曲的行为属于向公众传播对作品的表演,但并不属于交互式传播,因此并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 《伯尔尼公约》中的表演权同时包括了对作品表演的“公开传播权”和“向公众传播权”,可以规制上述行为.但《著作权法》并未分清“公开传播”和“向公众传播”,其中规定的表演权只能规制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不能规制“向公众传播”对作品的表演.上述行为应被纳入“兜底权利”的规制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演权 信息网络传播 兜底权利 公开传播 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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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入法补齐人性短板
16
作者 吴玲 《民主》 2020年第6期60-60,共1页
近年来,虐待、虐杀动物并传播对动物施暴信息的事件频频发生。通过立法对虐待动物及公开传播对动物施暴信息的行为进行惩处,也成为2020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话题。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从法... 近年来,虐待、虐杀动物并传播对动物施暴信息的事件频频发生。通过立法对虐待动物及公开传播对动物施暴信息的行为进行惩处,也成为2020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话题。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与引导。据5月25日《新京报》载,全国人大代表王巍建议,将虐待动物及相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虐待动物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虐待动物 法律层面 公开传播 有效制约 入法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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