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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商业数据爬取行为的规制路径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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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浏玉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110-126,共17页
公开商业数据源于个人数据,形成于数据收集技术,是独立于个人数据的数据类型。劳动说与激励说无法成为公开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赋权保护路径既违背传统权利生成过程且实践效果存疑,并最终可能导致权利泛化。然而,如果摒弃赋... 公开商业数据源于个人数据,形成于数据收集技术,是独立于个人数据的数据类型。劳动说与激励说无法成为公开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赋权保护路径既违背传统权利生成过程且实践效果存疑,并最终可能导致权利泛化。然而,如果摒弃赋权保护路径,完全放任公开商业数据被肆意爬取,可能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从而阻碍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不预设具体利益而只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行为谴责式”判断范式,完全契合规制爬取公开商业数据行为的谦抑性。现阶段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无法提供救济,适用一般条款规制爬取公开商业数据行为是较为妥当的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商业数据 数据赋权 数据爬取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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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数据保护的竞争之维:理论证成、实践面向与进路设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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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子訸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38-48,共11页
关于商业数据的保护模式,理论上有既有部门法权利保护、新设权利保护和竞争法权益保护等多种路径,实践中多以竞争法规制具体侵权行为以回应个案的权益诉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商业数据专条”延续了既往的司... 关于商业数据的保护模式,理论上有既有部门法权利保护、新设权利保护和竞争法权益保护等多种路径,实践中多以竞争法规制具体侵权行为以回应个案的权益诉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商业数据专条”延续了既往的司法理路,但存在保护范围较窄、制度创新不足等问题,对商业数据的统一定义也无法满足具体类型数据的差异化利益诉求。现有的商业数据保护模式有权利法和竞争法两种路径,但未根据商业数据的形成过程对其进行类型化界分。有必要为公开与未公开商业数据分别创设符合其利益的保护路径,以加快数据市场化流通,完善数据要素市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数据 数据要素市场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开商业数据 数据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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