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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事审判公开对象二元区分论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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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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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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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23-33,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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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科资助项目(2014XNZFDXMS01)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重大课题(2014SP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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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事审判公开对象存在一元化倾向,将对当事人公开与对社会公开混同起来,根本原因在于司法知情权被认为是民事审判对当事人公开和社会公开的权利基础。事实上,民事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权利基础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和公开审判请求权,而对社会公开的权利基础才是司法知情权。在发生权利冲突时,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以及隐私权保护处于优越地位,正在形成的审判过程中的资料受到公开豁免特别保护。对象及其权利基础差异决定了公开内容的差异,构成民事审判公开制度结构二元构建的制度逻辑。为此,应扩大民事审判对当事人的实质性公开,合理消解民事审判对社会公开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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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审判公开对象
公开审判请求权
听审请求权
司法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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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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