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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契约性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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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鸿飞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74-77,共4页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究竟属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的争论,根本上源于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本身的界限不清。政府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职能的行政行为,首先具有行政性,而它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契约性或合同性。政...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究竟属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的争论,根本上源于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本身的界限不清。政府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职能的行政行为,首先具有行政性,而它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契约性或合同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契约性,是私法契约的内在规定性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互选性和妥协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缔结过程中的公开性和竞争性。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契约性的探讨,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并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作更为准确的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特许经营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平等性 一致性 互选性和妥协性 公开性和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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