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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权力机关主导网络反腐机制的构建 被引量:5
1
作者 汪火良 《唯实》 2011年第2期11-13,共3页
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的治理腐败的方式已为官方和民众认可,网民网络反腐具有现实的缺陷与不足,需要公权力机关的积极疏导和引导,国家公权力机关在网络反腐中主导功能的发挥应从构建如下机制契入:公权力机关网络反腐的自动机制;公权力机... 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的治理腐败的方式已为官方和民众认可,网民网络反腐具有现实的缺陷与不足,需要公权力机关的积极疏导和引导,国家公权力机关在网络反腐中主导功能的发挥应从构建如下机制契入:公权力机关网络反腐的自动机制;公权力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网络反腐的联动机制;公权力机关与网民自律性组织之间网络反腐的互动机制;网络反腐的法治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反腐 国家权力机关 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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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模式的理性构建 被引量:1
2
作者 张伟珂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21-26,共6页
从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刑事和解大体存在三种模式: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模式、公权力机关主导和解模式和人民调解模式。从调解中立和司法效率的角度而言,公权力机关主导和解模式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模式的理性选择... 从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刑事和解大体存在三种模式: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模式、公权力机关主导和解模式和人民调解模式。从调解中立和司法效率的角度而言,公权力机关主导和解模式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模式的理性选择应当是以人民调解模式为主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模式为补充的混合模式。但是,从人民调解模式合理、充分、高效运行所需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条件来看,其应当是刑事和解模式改造的远期目标。在人民调解模式日趋完善的主路上,有必要选择适当的"辅路"来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常运行。在现阶段,这条颇具妥协性和过渡意义的"辅路"应当是司法机关主导刑事和解的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和解模式 公权力机关主导和解模式 自行和解模式 人民调解模式 调解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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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上和解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应用——与台湾法相比较的基础上 被引量:1
3
作者 杨振 《台湾法研究学刊》 2003年第3期31-35,共5页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调解拒之门外,而与之类似的制度——诉讼上和解却因它的功能在许多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广泛存在,这不得不让我们对“公权力不得处分”的命题产生怀疑。公法合同的实践表明:即使是公权力,也存在行政机关享有有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调解拒之门外,而与之类似的制度——诉讼上和解却因它的功能在许多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广泛存在,这不得不让我们对“公权力不得处分”的命题产生怀疑。公法合同的实践表明:即使是公权力,也存在行政机关享有有限处分权的可能。现实的需求又为这一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必要性。但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上和解毕竟要面对公益,如何对当事人的诉讼上和解进行有效的控制就成为一个极具重要意义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法 中国 权力 民事诉讼 法院调解制度 行政机关 诉讼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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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5
4
作者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朝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34-41,共8页
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重要保障。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并不是普通的原告,而是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与法院共同处理公益被侵害的问题。在此前提下,调查权就是一项基于法律监督而产生的公权力,具有公权... 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重要保障。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并不是普通的原告,而是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与法院共同处理公益被侵害的问题。在此前提下,调查权就是一项基于法律监督而产生的公权力,具有公权力的一般特征。目前,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制度还很滞后,缺乏法律授权,也面临刚性不足的问题,加之检察机关自身的问题,使得调查能力未能及时跟上。构建别具一格、符合公益诉讼制度特征的调查权体系,是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需要强化调查权的刚性、完善保障机制,赋予检察机关有刚性的调查措施,构建特殊的证据规则和保全规则,完善立法授权,整合内部力量,促进公益诉讼专业化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行政益诉讼 调查权 权力 取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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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中各方参与人的地位和作用
5
作者 尹逸斐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93-97,共5页
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了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关系,也改变了我国原有的诉讼格局。我国传统的追诉模式的实质是"国家—犯罪人"的两极诉讼结构,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使原有的诉讼模式变为"国家—被害人—犯罪人"的三元结构模... 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了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关系,也改变了我国原有的诉讼格局。我国传统的追诉模式的实质是"国家—犯罪人"的两极诉讼结构,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使原有的诉讼模式变为"国家—被害人—犯罪人"的三元结构模式。从中不难看出,刑事和解突出了被害人的地位。与此同时,刑事和解制度的启动和推进又吸纳了其他参与主体,诸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单位等社会协调力量,律师、司法评估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服务和中介力量。正是缘于各方地位、作用的消长与各方的参与,刑事和解制度才发挥出它特别的功用,散发出它独有的魅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和解制度 被害人 加害人 国家权力机关 其他参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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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问题探析 被引量:1
6
作者 谢志高 《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 2005年第4期185-187,共3页
职务犯罪侦查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应当由专门机关行使.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构建中采取了一种具有我国特色的分配方式.将刑事侦查权分给不同的机关行使.由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主要负责一般主体的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对即... 职务犯罪侦查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应当由专门机关行使.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构建中采取了一种具有我国特色的分配方式.将刑事侦查权分给不同的机关行使.由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主要负责一般主体的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对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刑事诉讼体系逐渐发生了较大变化.由以前注重追求打击犯罪效率的纠问式诉讼逐步融合了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侦查 问题探析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安全机关 刑事侦查权 国家权力 纠问式诉讼 刑事诉讼法 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 一般主体 机关 分配方式 体系构建 专门机关 诉讼模式 英美法系 打击犯罪 诉讼体系 负责 行使 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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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尝试刑事和解应有制度约束 被引量:1
7
作者 王煜 《天津检察》 2006年第6期16-16,15,共2页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如司法机关、专门的社会志愿者)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进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并且需要经过公权力机关的审查和认可的过程。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补偿,而加害...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如司法机关、专门的社会志愿者)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进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并且需要经过公权力机关的审查和认可的过程。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得到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当前,一些地方在检察环节运用不起诉制度进行刑事和解尝试,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笔者认为,这种尝试应有相应制度约束,否则容易产生一些问题,不利于进一步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制度约束 检察机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志愿者 权力机关 不起诉制度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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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主体论 被引量:4
8
作者 林志毅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112-119,共8页
关于刑事和解主体的确定,应当以主体性要素为基准,包括基础性要素和必要性要素。以上述要素作为基准,刑事和解中的主体应当包括加害人、被害人和公权力机关三方,其中公权力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刑事和解三方主体的关系应... 关于刑事和解主体的确定,应当以主体性要素为基准,包括基础性要素和必要性要素。以上述要素作为基准,刑事和解中的主体应当包括加害人、被害人和公权力机关三方,其中公权力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刑事和解三方主体的关系应属典型的公法契约关系,其关系模式应定位为平等关系为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和解 主体性要素 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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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促和谐
9
作者 胡亚金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51-51,共1页
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理论基础的刑事和解,兼采国家干预和当事人处分主义,是一种全新的“加害人——被害人——司法机关”三方合作的刑事诉讼模式,体现宽严相济,司法和谐。2007年以来,我院就刑事和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先后出台了体... 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理论基础的刑事和解,兼采国家干预和当事人处分主义,是一种全新的“加害人——被害人——司法机关”三方合作的刑事诉讼模式,体现宽严相济,司法和谐。2007年以来,我院就刑事和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先后出台了体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宽严在监督下体现、公正在宽严相济中实现、廉洁在权力运行中展现”原则的《民事和解促进刑事谅解的实施意见》等工作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和谐 恢复性司法理念 刑事诉讼模式 权力运行 国家干预 三方合作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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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产教融合立法的目的、价值与原则
10
作者 刘波 杨沁 欧阳恩剑 《高教文摘》 2023年第6期23-26,共4页
一、产教融合法律规范的责任体系(一)产教融合法律调整的主体责任1.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导责任国家、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作为教育管理主体在依法行使教育公共管理这一公权力过程中,把实现公众单凭个人力量不能实现的利益作为现代教... 一、产教融合法律规范的责任体系(一)产教融合法律调整的主体责任1.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导责任国家、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作为教育管理主体在依法行使教育公共管理这一公权力过程中,把实现公众单凭个人力量不能实现的利益作为现代教育的价值追求,而呈现出不同于其他私域组织的公共性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行政机关 产教融合 权力 主体责任 责任体系 共性特征 主导责任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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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执法理念与中国检察制度(下)——第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综述
11
作者 单民 薛伟宏 《中国检察官》 2006年第12期3-8,共6页
关键词 高级检察官 国家 检察制度 执法理念 社会主义 刑事和解制度 权力机关监督 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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