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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行为性质认定的几点认识——兼与熊选国博士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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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先龙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43-46,共4页
挪用公款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发的一种犯罪。本罪首先属于侵犯财产罪,其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本罪的客体首先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次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款”应当限于“具有直... 挪用公款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发的一种犯罪。本罪首先属于侵犯财产罪,其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本罪的客体首先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次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款”应当限于“具有直接支付功能的公共财产”。“挪用”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和作为结算依据的金融凭证均不属于挪用公款。国库券被司法解释拟制为公款值得商榷。在刑法将挪用公款罪明确规定为“挪用公共财物罪”或单设“挪用公物罪”之前,“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和“从实质上把握‘公款’的内涵”的观点不宜推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挪用公款 公款的范围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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