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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代理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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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喆 《时代法学》 2004年第5期3-5,共3页
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具有合同性和劳务性。取得劳动报酬权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劳动权的重要内容。公民代理行为由宪法以及体现其分配原则的劳动法和合同法来调整。任何法律和政策的制定都不可以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及其劳... 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具有合同性和劳务性。取得劳动报酬权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劳动权的重要内容。公民代理行为由宪法以及体现其分配原则的劳动法和合同法来调整。任何法律和政策的制定都不可以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及其劳动报酬权 ,否定公民代理人行为的劳务性 ,将它们视为一种无偿劳动的做法 ,是在事实上违背了宪法所确定的“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及其劳动价值的一种否定 ,也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代理行为 收费 劳动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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