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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三需要”标准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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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骥 赵汝慧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9-28,共10页
近年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趋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三需要”标准的撤销即是其表现之一。作为在立法之初被赋予“弥补主动公开不足”与“预防申请公开风险”预期功效的条款,“三需要”制... 近年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趋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三需要”标准的撤销即是其表现之一。作为在立法之初被赋予“弥补主动公开不足”与“预防申请公开风险”预期功效的条款,“三需要”制度因其与维护公民知情权之间的矛盾而极具争议性,学界对于其存废主要存在支持说、反对说、折衷说、法解释学说四种观点。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基本导向,新《条例》撤销“三需要”标准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基于信息公开的公法依据、旧法的现实障碍、新法的正向效应三个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落实,需从当前的立法缺口、发展趋势及规范缺陷三个层次入手,强调知情权的独立地位,廓清信息公开救济途径的适用范围,以期政府信息公开沿法治轨道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知情权 公法原理 民主政治 申请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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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合法性检讨与控制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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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帅钧 《财经法学》 CSSCI 2021年第2期117-134,共18页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作为一种新型的复合行政行为,在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得到广泛运用,但其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存在张力,可能会不当限制公民的人格尊严、隐私权、平等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所以需要进行合法性控制。通过运用依法行政、职权...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作为一种新型的复合行政行为,在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得到广泛运用,但其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存在张力,可能会不当限制公民的人格尊严、隐私权、平等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所以需要进行合法性控制。通过运用依法行政、职权法定、禁止不当联结、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以及生存照顾义务等公法原理加以检讨,可以发现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在形式与实质合法性两个层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防止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泛化与滥用,确保其制度发展符合法治国家的建设方向,有必要从立法设定、实施程序、权利救济三方面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复合行政行为 公法原理 合法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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