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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再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三需要”标准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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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骥
赵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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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东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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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9-28,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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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指导性软课题“行政复议制度在信息通信领域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新挑战与应对研究”(项目编号:GXZK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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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年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趋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三需要”标准的撤销即是其表现之一。作为在立法之初被赋予“弥补主动公开不足”与“预防申请公开风险”预期功效的条款,“三需要”制度因其与维护公民知情权之间的矛盾而极具争议性,学界对于其存废主要存在支持说、反对说、折衷说、法解释学说四种观点。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基本导向,新《条例》撤销“三需要”标准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基于信息公开的公法依据、旧法的现实障碍、新法的正向效应三个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落实,需从当前的立法缺口、发展趋势及规范缺陷三个层次入手,强调知情权的独立地位,廓清信息公开救济途径的适用范围,以期政府信息公开沿法治轨道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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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知情权
公法原理
民主政治
申请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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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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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合法性检讨与控制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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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帅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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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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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经法学》
CSSCI
2021年第2期117-134,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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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项目“行政法视野下的信用惩戒制度法治化研究”(fzsh2018cx-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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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作为一种新型的复合行政行为,在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得到广泛运用,但其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存在张力,可能会不当限制公民的人格尊严、隐私权、平等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所以需要进行合法性控制。通过运用依法行政、职权法定、禁止不当联结、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以及生存照顾义务等公法原理加以检讨,可以发现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在形式与实质合法性两个层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防止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泛化与滥用,确保其制度发展符合法治国家的建设方向,有必要从立法设定、实施程序、权利救济三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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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复合行政行为
公法原理
合法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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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oint punishment of dishonesty measures
compound administrative act
principle of public law
legality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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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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