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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属性及其改革方向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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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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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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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42-156,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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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公信力建设与评估课题(项目编号:2361804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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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仲裁机构法律属性的确定关涉到仲裁机构治理、改革方向选择与中国仲裁制度优化。由于立法未明确仲裁机构法律属性,受政府牵头组建的模式与现行体制限制,仲裁机构继被归类于事业单位后,又被其分类改革裹挟而无所适从,整体"行政化"色彩严重。历史原因与当前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压力叠加,使得仲裁机构面临被"违法改革"的危机。仲裁私法自治的本性决定了仲裁机构的非官方性和独立性,制度竞争促使仲裁机构走向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我国仲裁机构改革应当彻底去行政化,确定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定位,优化治理结构。仲裁应主要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自治自律,政府监管需依法适度。融入国际竞争、完善仲裁法治、加强人才培养是未来仲裁发展之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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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仲裁机构
去行政化
仲裁本质
私法自治
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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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bitral institution
de - administration
legal nature of arbitration
reform of publicinstitution
public - benevolent non - profitable legal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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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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