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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湿地保护领域中的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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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秀萍 李志明 《湿地科学与管理》 2024年第1期66-69,共4页
传统的湿地保护模式具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机会主义”“多元规制机构的协调难题”“持续性的运行成本支出”等相对劣势。为实现对于湿地生态的全过程保护,督促湿地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职,有必要将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纳入湿地保护体系... 传统的湿地保护模式具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机会主义”“多元规制机构的协调难题”“持续性的运行成本支出”等相对劣势。为实现对于湿地生态的全过程保护,督促湿地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职,有必要将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纳入湿地保护体系。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范围、提出时机和诉讼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湿地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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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程序保障论
2
作者 王福华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5-117,共13页
公益诉讼制度中的程序保障具有优位性和指导原理性地位,并因公益相关主体不同而呈现差序性。首先,面向公益原告及被告(公益加害人)的程序保障在公益诉讼中应居于最核心地位,原告的程序保障程度与公益类型及代表模式相关;被告的程序保障... 公益诉讼制度中的程序保障具有优位性和指导原理性地位,并因公益相关主体不同而呈现差序性。首先,面向公益原告及被告(公益加害人)的程序保障在公益诉讼中应居于最核心地位,原告的程序保障程度与公益类型及代表模式相关;被告的程序保障应以“妨诉抗辩”和“重复法律评价抗辩”为重点;公益诉讼中居于被告地位的行政机关应得到实质性程序保障,其诉讼权利不应被“非讼化”程序削弱。其次,“公益相关人”受公益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影响,其程序参与权和选择权应得到合理且适当的保护。再次,公益诉讼的过程及其结果借助社会公众的参与而获得正当性,社会公众的诉讼知情权和参与权是公益诉讼结果向社会归责的必要条件。最后,在公益诉讼“国家化”及程序类型多元化的背景下,司法机关的程序保障责任各不相同,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属职权调查程序,检察机关应恪守客观中立原则并承担公益论证义务;公益诉讼审理程序采对抗制结构,法院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异议权及公正审理请求权;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公益诉讼协商程序中应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公共利益被不当处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程序保障 公益相关人 诉前程序 公益诉讼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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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立法进程下公益诉讼发展进路的系统检视
3
作者 丁宝同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0-55,共16页
我国公益诉讼的创制自始预设“公益维护”价值目标,其十多年显性发展历程包含四个“逻辑阶段”;德国团体诉讼的演进动力源于“公益属性”二阶进化,其百余年显性历程塑造立体化制度架构。制度功能的契合使未曾交集的两者暗含逻辑共性,发... 我国公益诉讼的创制自始预设“公益维护”价值目标,其十多年显性发展历程包含四个“逻辑阶段”;德国团体诉讼的演进动力源于“公益属性”二阶进化,其百余年显性历程塑造立体化制度架构。制度功能的契合使未曾交集的两者暗含逻辑共性,发展进路的差异使这种共性呈现“片段化”特征。“超激进实用主义”进路之下,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创制由司法引领,立法和配套解释同步以确保制度不断齐备,从而迅速定型;民事公益诉讼创制却由立法先导,“超简化”立法未能确保“给付之诉”完整创设以持续其司法展开进程,陷入发展进路危机。未来,应立足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明确要求,依托已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之《检察公益诉讼法》(《公益诉讼法》一并考虑)立法进程,统合公益诉讼零散的制度规则。为此,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固可安享“超激进实用主义”进路的红利,民事公益诉讼却须系统调适发展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 团体诉讼 程序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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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展开的实然状态与应然图景——基于“绿孔雀案”的反思
4
作者 朱谦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14-28,113,共16页
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不仅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我国多元主体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的侧面体现。在环境公益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司法机关基于环境治理中的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分别扮演着维护环... 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不仅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我国多元主体环境治理制度体系的侧面体现。在环境公益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司法机关基于环境治理中的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分别扮演着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制度角色,但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往往在诉讼要件、诉讼时机与诉讼类型等方面失之偏颇。“绿孔雀案”作为我国第一起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依据环评行政许可建设行为的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公共利益损害救济的公法责任属性并不相符;而在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以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预防性保护的同时,法院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又使得司法权与行政权行使顺位偏离。基于对“绿孔雀案”的反思,环境公益诉讼应然图景是,社会组织依法正当行使法律赋予其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环境行政机关在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中发挥优先主导作用;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和法院共同协作,以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治理 权力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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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法”基本原则确定之思考
5
作者 练育强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55-66,共12页
“检察公益诉讼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贯穿这部法律和检察公益诉讼实施过程的根本性、指导性原则,是高度抽象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以来,中央和地方层面出台了多种规范性文件,为“检察公益诉讼法”基本... “检察公益诉讼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贯穿这部法律和检察公益诉讼实施过程的根本性、指导性原则,是高度抽象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以来,中央和地方层面出台了多种规范性文件,为“检察公益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提供了重要的现实参考和依据。“检察公益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确定需要在理论层面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检察公益诉讼的地位以及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态作出回应,以综合考量“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宪法、法律、相关法规的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中的原则性规定”是否可纳入基本原则的范畴。立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本质属性,同时指导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兼顾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建议将“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为“公共利益保护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协同保护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法”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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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物安全观建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
6
作者 王倩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143-155,共13页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确立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该规定在凸显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交叉性的同时,未对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独立性给予充分关注。基于此,有必要在生物安全观急速融入总体国家安全观...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确立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该规定在凸显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交叉性的同时,未对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独立性给予充分关注。基于此,有必要在生物安全观急速融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背景下,构建独立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基于生物安全保障的全面性要求,该诉的适用范围应当采用扩张方式。为保证公益诉讼立法模式的一致性,建议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或者社会组织等特定主体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物安全观 总体国家安全观 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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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适老化的公益诉讼保障:理论阐释与实现路径
7
作者 刘为勇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9-144,共6页
数字适老化具有社会性、公共性与秩序性价值。囿于法规不健全、行政规制机制不完善等因素使然,当前数字产品适老化程度不尽如人意。由于数字非适老化不具有典型的针对老年人个体的“法益侵害”特征,遂致数字适老化私益诉讼可诉性弱。采... 数字适老化具有社会性、公共性与秩序性价值。囿于法规不健全、行政规制机制不完善等因素使然,当前数字产品适老化程度不尽如人意。由于数字非适老化不具有典型的针对老年人个体的“法益侵害”特征,遂致数字适老化私益诉讼可诉性弱。采取引入公益诉讼的特殊思路以促进与保障数字适老化高质量发展,是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构建数字适老化公益诉讼有规范性依据,但由于较为粗疏,还应在公益诉讼制度总体框架内对其予以具体化。从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两分”出发,构建各自适用与担责规则,是最终实现促进与保障数字适老化高质量发展目的的有效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适老化 检察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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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8
作者 蔺兮浠 王峰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20-25,共6页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利益保护的最新制度成果和重要举措。当前,尽管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般框架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完成,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和质量却并未达到预...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利益保护的最新制度成果和重要举措。当前,尽管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般框架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完成,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和质量却并未达到预期,还存在着诉讼主体资格范围狭窄、受案标准不清晰、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欠妥、责任承担方式僵化以及与环境执法制度衔接不畅的问题。因此,出于完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实现制度功能的最终目的,应当实施放宽主体资格范围、明晰受案标准、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路径、探索灵活有效的责任承担方式及执行措施、加强与环境执法制度衔接的具体完善方式,以促进制度实施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预防性环境民事 公益诉讼 预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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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与顺位 被引量:4
9
作者 杨雅妮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1,共9页
自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展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存在较大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范围界定与诉权顺位两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作了规定,但主体范围不明以及诉权顺位... 自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展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存在较大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范围界定与诉权顺位两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作了规定,但主体范围不明以及诉权顺位不清的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要正确实施该制度,应否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起诉资格,扩张“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范围,明确“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的条件,并以《民事诉讼法》第58条及不同类型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为依据,厘清不同起诉主体的诉权顺位。当受侵害对象为普通公民时,应尊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补充性,将“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的起诉顺位置于检察机关之前;当受侵害对象为众多消费者时,应考虑到受侵害对象的特殊身份,依次由“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由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和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诉权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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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中检察谦抑性原则的理论与应用 被引量:2
10
作者 潘剑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9,F0002,共20页
检察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关乎检察权作用时机、检察权与行政权以及和私人权利关系的互动问题。在公益诉讼的启动上,人民检察院应以检察谦抑性原则为基本要求和追求,避免权力行使突破边界,并与民间代表力量充分协调,呵护民间自治力量的发... 检察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关乎检察权作用时机、检察权与行政权以及和私人权利关系的互动问题。在公益诉讼的启动上,人民检察院应以检察谦抑性原则为基本要求和追求,避免权力行使突破边界,并与民间代表力量充分协调,呵护民间自治力量的发展。在检察权和行政权关系问题上,应当厘清两类公权力的核心差异,合理划分二者的作用范围和边界,避免权力发生混淆和重叠。在检察权和私人权益的关系中,应当秉承公权行使保障私人权益的理念,注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均衡,避免绝对追求公益实现,忽视私益保护的情况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检察权 法律监督 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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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分类和程序分野 被引量:2
11
作者 刘哲玮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6-98,共13页
民事公益诉讼入法的十余年间,司法实践的发展形态与立法者的设想并不完全一致。检察机关迅速在公益诉讼中处于一家独大的领导者角色,在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可能的隐患。面向未来,应当区分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功能和纠纷... 民事公益诉讼入法的十余年间,司法实践的发展形态与立法者的设想并不完全一致。检察机关迅速在公益诉讼中处于一家独大的领导者角色,在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可能的隐患。面向未来,应当区分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功能和纠纷解决功能,并根据两个功能配置不同的程序规定,在坚持检察机关主导诉前程序的同时,强化法院审判权在公益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以此实现从一家独大到双轮驱动的转变,更好地实现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 法律监督 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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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体系定位 被引量:2
12
作者 杨会新 王富世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3-85,共13页
独立的制度空间是发挥独立价值的基础,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其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关系,讨论在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之下还有无独立的制度空间。在功能上,三者具有同质性,均旨在惩罚遏制违法行为;在适用的案件范围上,食... 独立的制度空间是发挥独立价值的基础,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其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关系,讨论在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之下还有无独立的制度空间。在功能上,三者具有同质性,均旨在惩罚遏制违法行为;在适用的案件范围上,食品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食品犯罪趋同,并被行政处罚所包含;在金钱罚手段上,针对食品违法行为,《刑法》与《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足够的金钱罚手段,客观上无需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予以补足。因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并无大范围适用的必要。但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相对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具有自身的制度优势,其适用范围应据此确定,以形成相互区分又有机衔接的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 刑事罚金 行政罚款 功能定位 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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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 被引量:2
13
作者 卞建林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11,共9页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理秩序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手段,保障...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理秩序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手段,保障和服务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作为一项基础权力,虽具有非强制性和有限性,但具有一定的刚性和权威性。为更好地贯彻二十大精神,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应对公益诉讼不断发展的现实需求,应积极配合公益诉讼立法,在立法中对“调查核实”这一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环节加强规范,对调查核实权的属性、权力边界和运用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调查核实权 法律监督 权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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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 被引量:2
14
作者 石晓波 卢炳权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3-52,共10页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原告需提供能够证明关联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则应当理解为因果关系的法律推定。将因果关系法律推定规则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合理性基础,如纠正人们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倒置”的错误认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平衡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标准应因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划分而有所区别,且受关联性事实认定标准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因果关系 初步证据 证明责任分配 法律推定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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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顺序的反思与优化 被引量:2
15
作者 杨雅妮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4-42,共9页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顺序既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效果有着直接影响,又关涉被告人刑民责任的协同确定,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立法尚未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顺序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探索过程中...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顺序既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效果有着直接影响,又关涉被告人刑民责任的协同确定,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立法尚未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顺序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探索过程中做法不一,有“先刑后民”的,有“刑民并进”的,严重影响了司法的规范性。为保障实现修复生态环境、协同刑民责任等多元化诉讼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遵循刑事惩罚与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的基本理念,采用“刑—民—刑”为主、“先刑后民”为辅的审理模式,并通过强化判决说理性对“刑—民—刑”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防范。此外,还应正确看待和解与调解对审理顺序的影响,一旦发现对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公告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应及时调整审理顺序,先行作出刑事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理顺序 “先刑后民” “刑—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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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制度的废除 被引量:1
16
作者 谢小剑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2-83,共12页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是否诉前公告争议很大。现行司法解释要求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保障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优位性,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介入私权领域,发挥其他机关和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上的专业优势...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是否诉前公告争议很大。现行司法解释要求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保障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优位性,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介入私权领域,发挥其他机关和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上的专业优势,但是其未关注到我国其他机关和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现实弱势,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诉前公告制度呈现“空置状态”,基本没有其他机关和组织在公告后介入诉讼,反而导致与刑事审查起诉期限之间的冲突,干扰刑事审判的正常进行,不利于保障诉讼效率,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应当废除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公告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前公告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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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具体构造 被引量:1
17
作者 李国海 黄媛祺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61-70,共10页
我国修正后的《反垄断法》规定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立法条文较为粗略,亟需完成制度的具体构造,尤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起诉条件、受案范围和诉请事项等核心内容。在起诉条件方面,重点要准确把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项标准,要将... 我国修正后的《反垄断法》规定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立法条文较为粗略,亟需完成制度的具体构造,尤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起诉条件、受案范围和诉请事项等核心内容。在起诉条件方面,重点要准确把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项标准,要将是否排除或严重限制竞争作为关注重点,同时考察是否损害了非特定的众多消费者利益;在受案范围上,应仅覆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不宜作为可诉的行为类型;在诉请事项方面,应以停止侵害为主,不提出赔偿损失诉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民事公益诉讼 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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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不适用执行和解 被引量:1
18
作者 杨秀清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207-210,共4页
法答网问题:公益诉讼案件执行过程中,是否能够和解?引言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正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以... 法答网问题:公益诉讼案件执行过程中,是否能够和解?引言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正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等仅对诉讼和解与调解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均未涉及公益诉讼是否适用执行和解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执行和解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 案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限制性规定 民诉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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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域外借鉴及发展探索 被引量:1
19
作者 魏薪郦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4年第3期84-87,共4页
环境公益诉讼蕴含着对环境破坏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双重属性。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和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国家和人民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期待由事后救济转向源头预防,这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事前预防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从我国预防性... 环境公益诉讼蕴含着对环境破坏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双重属性。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和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国家和人民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期待由事后救济转向源头预防,这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事前预防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从我国预防性公益诉讼的立法、司法方面进行分析,对有待解决的问题进行归纳,通过对域外国家预防性公益诉讼经验的总结,提出构建符合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裁判理念、完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法规、构建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相匹配的司法程序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风险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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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统筹视域下海洋与陆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协同研究 被引量:1
20
作者 李佩霖 邵丞玉 《中国环境管理》 CSSCI 2024年第2期129-135,共7页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陆海统筹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主权 陆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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