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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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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树训 冷罗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9-29,共11页
诉讼时效直接关涉赔偿环境损害的诉讼请求能否实现。在私益和公益诉讼并行的'二元诉讼结构'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缺乏环境权理论支撑,并在微观层面与《环境保护法》中既有规定产生概念相左、主体分化和客体异化的排斥效应... 诉讼时效直接关涉赔偿环境损害的诉讼请求能否实现。在私益和公益诉讼并行的'二元诉讼结构'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缺乏环境权理论支撑,并在微观层面与《环境保护法》中既有规定产生概念相左、主体分化和客体异化的排斥效应,致使尚无与其公益特质相称的适当规定。诉讼时效作用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存在相对应的基础权利,为契合'二元诉讼结构',采用'公益诉讼请求权'概念,并代替私益诉讼中'知道或应当知道'作为时效起算标准。同时,考虑到权责相称、企业寿命的事实,最终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公益诉讼请求权产生之日起十年内,最长期限为损害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十年;如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最高法院延长',以兼顾公益和私益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时效 公益诉讼请求权 计算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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