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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公示主义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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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厚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18-30,共13页
物权变动涉及财产的涌流,关乎一国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极其重要。公示将物权的实际状态表彰于外,为社会认识。公示主义的中心理念在于交易便捷与安全的社会价值,通过对交易人信赖的维护,向社会交易界提供统一的、稳定的、普遍信服的法... 物权变动涉及财产的涌流,关乎一国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极其重要。公示将物权的实际状态表彰于外,为社会认识。公示主义的中心理念在于交易便捷与安全的社会价值,通过对交易人信赖的维护,向社会交易界提供统一的、稳定的、普遍信服的法律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主义 物权变动 交易秩序 社会认识 社会价值 社会交易 法律基础 财产 表彰 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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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主义
2
作者 张维民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1995年第4期90-95,共6页
股份有限公司要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且其投资有很大风险性,这决定了它必然采取公示主义原则。公示主义原则既是一项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又是一项带有公证性质的法律制度。它贯串股份公司运作的全过程。公司的设立登记,募股集资,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要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且其投资有很大风险性,这决定了它必然采取公示主义原则。公示主义原则既是一项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又是一项带有公证性质的法律制度。它贯串股份公司运作的全过程。公司的设立登记,募股集资,股票上市和证券发行都要采取公示主义做法。公示主义原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项重要原则,研究它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份制 公示主义 公开制度 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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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在股东身份确认案件中的应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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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建勋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83-86,共4页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在某种意义上属于股东之间的合同,当事人签署章程的行为可反映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客观上,当事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上等被记载为股东,属于以法定形式公示股东身份的事实,使其在外观上...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在某种意义上属于股东之间的合同,当事人签署章程的行为可反映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客观上,当事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上等被记载为股东,属于以法定形式公示股东身份的事实,使其在外观上具备了股东特征,善意第三人对此有充分理由予以信赖。在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名册 公示主义 外观主义 身份确认 善意第三人 商法 应用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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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前置主义之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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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本寒 艾围利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7-23,共7页
物权的保护借助于权利不得侵害的一般法理即可实现,而物权公示制度旨在保护物权交易中的交易相对人和特定第三人,或者说物权公示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瑕疵。擅长抽象的德国学者也没有完成对占有、交付、登记等进行的抽象,概括出上位概念... 物权的保护借助于权利不得侵害的一般法理即可实现,而物权公示制度旨在保护物权交易中的交易相对人和特定第三人,或者说物权公示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瑕疵。擅长抽象的德国学者也没有完成对占有、交付、登记等进行的抽象,概括出上位概念——物权公示方法,而是直接将占有、交付、登记等同于物权公示方法。物权公示方法应该是一种公开的、可识别的、具有可持续性的物权外观。重构之后的物权公示制度为了与"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相区别,可以称之为"公示前置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外观 生效要件 物权公示前置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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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兼评公示要件主义与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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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保玉 《政法论丛》 2007年第3期5-12,共8页
物权公示原则不唯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在物权的性质界定和类别划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公示要件主义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原则与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种类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 物权公示原则不唯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在物权的性质界定和类别划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公示要件主义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原则与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种类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下的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上的其他制度则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将会出现物权分为“有对抗力的物权”和“无对抗力的物权”之窘境。我国立法上应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基础而设计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公示对抗主义只宜在极个别的场合下适用。我国《物权法》中采行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并重”模式的做法,其妥当性值得推敲和检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 物权公示 公示要件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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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公示立法主义及法律构想
6
作者 李谦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89-95,共7页
我国物权变动公示立法主义经历了从公示生效主义到公示对抗主义再到公示生效主义的发展过程。目前《物权法》确立的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容易诱发不诚信行为、对特殊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保护不合理、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缺... 我国物权变动公示立法主义经历了从公示生效主义到公示对抗主义再到公示生效主义的发展过程。目前《物权法》确立的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容易诱发不诚信行为、对特殊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保护不合理、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缺陷。比较而言,确立公示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从不动产、担保物权两个具体方面分析,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得到普遍性确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生效主义 物权变动 公示立法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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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对抗下“一般债权”在比较法中的重大误读 被引量:11
7
作者 龙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37-48,共12页
我国学界的流行观点认为,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例下,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笔者考察了日本民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发现上述论断是不能成立的。在日本民法中,虽有大量论著称"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 我国学界的流行观点认为,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例下,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笔者考察了日本民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发现上述论断是不能成立的。在日本民法中,虽有大量论著称"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但是这里的"一般债权"与我们所理解的"一般债权"意义不同,是一个极其狭义的概念。而就我们所理解的"一般债权"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破产债权、扣押债权等而言,在日本法中属于典型的不公示就不能对抗的范围。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中,破产债权、扣押债权均属于lien而非我国学界所理解的"一般债权",故§9-201(a)是一个基本被架空的条款,只在极少数情形下具有规范意义。而处理破产债权、扣押债权等与未公示担保物权优先顺位关系的原则性条文应是§9-317(a)(2)。依据该条,未公示的担保物权原则上不能对抗这些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对抗主义 物权 债权 动产担保 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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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公示制度研究——兼谈物权公示制度 被引量:1
8
作者 李义松 冯露 《行政与法》 2014年第8期107-111,共5页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质是具有排放资格的单位之间就排放容量进行自由交易的制度。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特殊性,则需借鉴物权理论的公示制度,构建由"公法主导"转向"公私监管"的公示制度。物权的公信力来源于公示方式的科...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质是具有排放资格的单位之间就排放容量进行自由交易的制度。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特殊性,则需借鉴物权理论的公示制度,构建由"公法主导"转向"公私监管"的公示制度。物权的公信力来源于公示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今因为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性,排污权交易制度也需被赋予公信力。物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力涉及物权的多样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即使排污权交易不存在上述问题,但就其交易对象的数量限定性和第三人的环境利益相关性,引入物权公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增强公信力。因此本文认为,应将政府采取的"批准"方式与公示生效主义相结合来构建新型的排污权交易公示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既能增加交易的自由度,也能增加这一方式的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 公示生效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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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登记生效主义下的物权消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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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遂全 陈文颖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58-62,共5页
法定非法律行为具有直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而且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考虑对类似于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情况,作出一... 法定非法律行为具有直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而且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考虑对类似于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情况,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物权消极变动的程序应作出一些特殊简便的规定,如考虑是否可以采用实质审查制,或者以公证方式加以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消极变动 非法律行为 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处分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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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和价值
10
作者 殷冰 《社科纵横》 2007年第4期78-79,共2页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虽然在各国的立法中已经普遍涉及,但就其统一说法,仍是历来理论界争议之焦点。因此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和价值进行探讨应该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产生历史和不同效力的考察,...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虽然在各国的立法中已经普遍涉及,但就其统一说法,仍是历来理论界争议之焦点。因此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和价值进行探讨应该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产生历史和不同效力的考察,认为公示是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合法性和安全性的一种有效手段,公示是否作为其变动的要件之一,直接决定了不动产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勾画保护交易公平的模式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公示对抗要件主义 公示成立要件主义 效力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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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财产公示制度
11
作者 王增慧 《甘肃科技纵横》 2009年第1期105-105,129,共2页
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无论是信托的成立还是信托的管理运作都以信托财产为依托,所以有必要设立出完善的制度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运行。而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无疑是确保信托财产健康运行的头号"护卫队",本文便围... 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无论是信托的成立还是信托的管理运作都以信托财产为依托,所以有必要设立出完善的制度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运行。而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无疑是确保信托财产健康运行的头号"护卫队",本文便围绕这支"护卫队"展开剖析,先从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然后将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进行优劣比较,最后指出我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几项不足并提出几点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 信托财产公示 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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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12
作者 甘丰柳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0年第11期246-246,共1页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物权变动阶段,为了实现物权变动的效力,促进物尽其用、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平衡物权人、受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必须坚持的原则。目前我国物权变动坚持“不动产登记...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物权变动阶段,为了实现物权变动的效力,促进物尽其用、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平衡物权人、受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必须坚持的原则。目前我国物权变动坚持“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这一公示方法,即在公示效力上兼容了“公示对抗主义”和“公示要件主义”理论。而公信力具有推定权利效力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总之,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公信原则的基础,物权公信原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发展和必要结果。两者缺一不可,不可互相替代,否则无法实现物权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对抗主义 善意取得 交易安全 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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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要件之物权公示初探
13
作者 邹一峻 《神州》 2012年第14期139-140,共2页
我国物权制度采取物权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公示作为当事人判断权利归属的要件显得意义重大,但是公示要件主义从法理上来说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通过公示公信原则的分析来解析公示要件主义的缺陷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 公示要件主义 物权公示 物权变动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制度 权利归属 当事人 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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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物权行为独立性解释论——基于域外立法中物权行为独立性表现形式的借鉴
14
作者 朱祖飞 康铭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486-500,共15页
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表现形式为物权意思表示的独立性,纵观域外立法,物权意思的表现方式呈多样化状态,但都需以特定的形式作出,这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提供了可借鉴的解释方法。文章认为《民法典》物权编采取了多样... 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表现形式为物权意思表示的独立性,纵观域外立法,物权意思的表现方式呈多样化状态,但都需以特定的形式作出,这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提供了可借鉴的解释方法。文章认为《民法典》物权编采取了多样化的物权变动模式,解释论视角下《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亦是多样化。即在“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之间独立的物权合意通过行为人的“交付”以及“申请登记”表现出来;在“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独立的物权合意将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客观化,其与当事人的债权合意存在同一合同文本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行为独立性 物权合意 公示生效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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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被引量:6
15
作者 刘定华 董岚 《财经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119-123,共5页
商法以商事交易为其规范对象 ,所以 ,维护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的一大特征。各国商法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主要表现为对商事交易采取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基本制度。本文认为 ,我国商法对交易安全的维护虽然也采取了... 商法以商事交易为其规范对象 ,所以 ,维护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的一大特征。各国商法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主要表现为对商事交易采取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基本制度。本文认为 ,我国商法对交易安全的维护虽然也采取了一系列原则和制度 ,但仍有若干规定不能适应交易安全的要求。建议在以后的商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 ,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 ,使之更好地维护交易的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 交易安全 公示主义 强制主义 外观主义 严格责任主义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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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被引量:8
16
作者 熊进光 丁京萍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2年第6期48-51,共4页
现代商法日益重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是商法保护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我国商事单行法体现了对交易安全保护的要求,但仍有许多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 商法 交易安全 强制主义 外观主义 公示主义 严格责任主义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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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资格认定的判断标准 被引量:21
17
作者 范健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6年第2期66-73,共8页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因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不规范,存在大量的股东资格认定难题。对此,司法机关及理论界都存在相互对立的认识,依据不同认定标准,往往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因此,需要从理论上抽象与构建出一套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准则,作为...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因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不规范,存在大量的股东资格认定难题。对此,司法机关及理论界都存在相互对立的认识,依据不同认定标准,往往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因此,需要从理论上抽象与构建出一套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准则,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一般指导。理想状态中,无论依原始取得还是依继受取得,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大体上都应具备七大特征。但基于这些股东特征,从不同角度所作分析,往往会使股东资格的认定存在偏差且极其复杂。因此,应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理念,以商法的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为指导,严格贯彻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主义,至于由此产生的公司内部关系则依合同法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资格 资格认定 股东权利 外观主义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 公示主义 征求意见稿 公司法 隐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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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被引量:1
18
作者 柴中梅 《新疆社科论坛》 2001年第1期30-31,共2页
关键词 善意第三人 公司债权人 合法权益 《公司法》 第三人利益 公示主义 习惯法 市场经济秩序 公司发展 微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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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 被引量:5
19
作者 段仁元 《社会科学家》 2000年第6期24-26,共3页
本文从公司设立原则、公司登记性质、公司登记审查方式以及公司登记公示主义四个方面 ,剖析了我国公司登记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
关键词 公司设立原则 公司登记性质 形式审查 公示主义
全文增补中
论著作权转让与登记制度型构——兼论对民法物权理论的借鉴与扬弃 被引量:6
20
作者 唐艳 苏平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01-107,140,共8页
如何确保著作权转让的便捷与安全,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著作权转让与登记制度的型构离不开对我国民法物权理论的借鉴与扬弃,其基点在于对民法物权理论内在机理的领悟及对著作权相较于物权的特殊性的考量。物权... 如何确保著作权转让的便捷与安全,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著作权转让与登记制度的型构离不开对我国民法物权理论的借鉴与扬弃,其基点在于对民法物权理论内在机理的领悟及对著作权相较于物权的特殊性的考量。物权登记公示的公信力来源于登记制度的科学构造及其较高的权利表征概率,而著作权登记公示因其较低的权利表征概率而不宜被赋予公信力。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主义与不动产的公信力制度及动产的种类物交易、未来物交易及多重买卖的交易实践具有内在逻辑相契性,而著作权转让不存在上述对应制度或实践需求,因而公示要件主义对于著作权转让并不具有内在契合性,公示要件主义对于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而言,有杀鸡用牛刀之嫌。著作权登记宜采用公示对抗主义,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转让 公信力 公示要件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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