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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对抗下“一般债权”在比较法中的重大误读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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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37-48,共12页
我国学界的流行观点认为,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例下,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笔者考察了日本民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发现上述论断是不能成立的。在日本民法中,虽有大量论著称"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 我国学界的流行观点认为,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例下,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笔者考察了日本民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发现上述论断是不能成立的。在日本民法中,虽有大量论著称"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但是这里的"一般债权"与我们所理解的"一般债权"意义不同,是一个极其狭义的概念。而就我们所理解的"一般债权"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破产债权、扣押债权等而言,在日本法中属于典型的不公示就不能对抗的范围。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中,破产债权、扣押债权均属于lien而非我国学界所理解的"一般债权",故§9-201(a)是一个基本被架空的条款,只在极少数情形下具有规范意义。而处理破产债权、扣押债权等与未公示担保物权优先顺位关系的原则性条文应是§9-317(a)(2)。依据该条,未公示的担保物权原则上不能对抗这些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对抗主义 物权 债权 动产担保 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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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公示对抗主义之合理性证成 被引量:1
2
作者 杨善长 《财经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8-153,共6页
关于动产抵押公示效力,主要存在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的学理之争。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不尽一致。较之于公示生效主义的生硬和死板,公示对抗主义既能满足交易实践的需要,又在立法精神上契合民法的有限性... 关于动产抵押公示效力,主要存在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的学理之争。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不尽一致。较之于公示生效主义的生硬和死板,公示对抗主义既能满足交易实践的需要,又在立法精神上契合民法的有限性、宽容性与经济性等谦抑精神。此外,公示对抗主义与物权的本质属性并不冲突,未经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不仅具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而且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公示效力 公示生效 公示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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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中债权让与的公示对抗问题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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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睿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132-148,共17页
《民法典》第768条确立了保理合同下应收账款多重让与的公示对抗规则,其法理构造不同于物权领域的公示对抗,不能通过公信力说得到解释,而展现其特殊性。对于该条的适用,须准确把握"同一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规... 《民法典》第768条确立了保理合同下应收账款多重让与的公示对抗规则,其法理构造不同于物权领域的公示对抗,不能通过公信力说得到解释,而展现其特殊性。对于该条的适用,须准确把握"同一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规范内涵。就该条的法律效果,"取得应收账款"内涵过窄,应对其扩张解释。并且,该条没有区分第二受让人为善意或恶意而异其规则。对于债务人而言,《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构成特别规定,通知而非登记是对其发生效力的要件。《民法典》第768条可类推适用于保理人与应收账款质权人之间的权利竞争,但应收账款让与人的查封、扣押债权人以及破产债权人则应排除在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围之外。《民法典》第768条可成为金钱债权多重让与下决定权利优先序位的一般规则,对于非金钱债权尤其是特定物债权应排除其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768条 保理合同 债权让与 公示对抗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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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兼评公示要件主义与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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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保玉 《政法论丛》 2007年第3期5-12,共8页
物权公示原则不唯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在物权的性质界定和类别划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公示要件主义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原则与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种类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 物权公示原则不唯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在物权的性质界定和类别划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公示要件主义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原则与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种类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下的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上的其他制度则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将会出现物权分为“有对抗力的物权”和“无对抗力的物权”之窘境。我国立法上应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基础而设计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公示对抗主义只宜在极个别的场合下适用。我国《物权法》中采行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并重”模式的做法,其妥当性值得推敲和检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 物权公示 公示要件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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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公示生效主义——当事人不能承受之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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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学立 王立争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12-117,共6页
物权变动有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之别。公示生效主义在追求物权变动的安全价值之时,泯灭了物权法作为私法的自治空间。从物权公示的对象、物权公示的效力以及未经公示物权的性质来看,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体例更具合理性。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公示生效 公示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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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我国物权法中的二元公示主义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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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逢春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46-50,共5页
我国物权法同时采用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项物权变动规制模式,公示对抗主义是与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伴随的,这一模式削弱了公示生效主义所产生的公信力,直接导致同一物上物权的冲突与对抗,造成了物权法的体系性矛盾。在... 我国物权法同时采用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项物权变动规制模式,公示对抗主义是与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伴随的,这一模式削弱了公示生效主义所产生的公信力,直接导致同一物上物权的冲突与对抗,造成了物权法的体系性矛盾。在物权法中应当摒弃公示对抗主义而单采公示生效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公示生效 公示对抗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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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公示制度研究——兼谈物权公示制度 被引量:1
7
作者 李义松 冯露 《行政与法》 2014年第8期107-111,共5页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质是具有排放资格的单位之间就排放容量进行自由交易的制度。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特殊性,则需借鉴物权理论的公示制度,构建由"公法主导"转向"公私监管"的公示制度。物权的公信力来源于公示方式的科...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质是具有排放资格的单位之间就排放容量进行自由交易的制度。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特殊性,则需借鉴物权理论的公示制度,构建由"公法主导"转向"公私监管"的公示制度。物权的公信力来源于公示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今因为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性,排污权交易制度也需被赋予公信力。物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力涉及物权的多样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即使排污权交易不存在上述问题,但就其交易对象的数量限定性和第三人的环境利益相关性,引入物权公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增强公信力。因此本文认为,应将政府采取的"批准"方式与公示生效主义相结合来构建新型的排污权交易公示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既能增加交易的自由度,也能增加这一方式的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 公示生效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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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和价值
8
作者 殷冰 《社科纵横》 2007年第4期78-79,共2页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虽然在各国的立法中已经普遍涉及,但就其统一说法,仍是历来理论界争议之焦点。因此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和价值进行探讨应该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产生历史和不同效力的考察,...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虽然在各国的立法中已经普遍涉及,但就其统一说法,仍是历来理论界争议之焦点。因此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和价值进行探讨应该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产生历史和不同效力的考察,认为公示是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合法性和安全性的一种有效手段,公示是否作为其变动的要件之一,直接决定了不动产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勾画保护交易公平的模式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公示对抗要件主义 公示成立要件主义 效力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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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公示立法主义及法律构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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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谦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89-95,共7页
我国物权变动公示立法主义经历了从公示生效主义到公示对抗主义再到公示生效主义的发展过程。目前《物权法》确立的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容易诱发不诚信行为、对特殊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保护不合理、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缺... 我国物权变动公示立法主义经历了从公示生效主义到公示对抗主义再到公示生效主义的发展过程。目前《物权法》确立的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容易诱发不诚信行为、对特殊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保护不合理、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缺陷。比较而言,确立公示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从不动产、担保物权两个具体方面分析,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得到普遍性确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生效主义 物权变动 公示立法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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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财产公示制度
10
作者 王增慧 《甘肃科技纵横》 2009年第1期105-105,129,共2页
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无论是信托的成立还是信托的管理运作都以信托财产为依托,所以有必要设立出完善的制度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运行。而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无疑是确保信托财产健康运行的头号"护卫队",本文便围... 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无论是信托的成立还是信托的管理运作都以信托财产为依托,所以有必要设立出完善的制度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运行。而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无疑是确保信托财产健康运行的头号"护卫队",本文便围绕这支"护卫队"展开剖析,先从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然后将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进行优劣比较,最后指出我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几项不足并提出几点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 信托财产公示 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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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质押的公示要求及效力——兼评最高法第54号指导案例
11
作者 曹佳妮 《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21-24,共4页
根据“流动质”理论,保证金账户质押可突破“金钱占有即所有”原则,属于动产质押。第54号指导案例裁定,专用于担保业务、不涉及日常结算的账户,只需满足债权人“实际控制”账户即成功设立质权。但此判决忽视了质权设立与对抗效力的区分... 根据“流动质”理论,保证金账户质押可突破“金钱占有即所有”原则,属于动产质押。第54号指导案例裁定,专用于担保业务、不涉及日常结算的账户,只需满足债权人“实际控制”账户即成功设立质权。但此判决忽视了质权设立与对抗效力的区分,违反了“消灭隐形担保”这一《民法典》重要原则。我国法律应对保证金账户质押提出更高的公示要求——可使第三人知道或应知。只有经过有效公示,该质权才能对抗已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债权人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金账户质押 流动质 公示对抗效力 隐形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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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12
作者 甘丰柳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0年第11期246-246,共1页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物权变动阶段,为了实现物权变动的效力,促进物尽其用、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平衡物权人、受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必须坚持的原则。目前我国物权变动坚持“不动产登记...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物权变动阶段,为了实现物权变动的效力,促进物尽其用、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平衡物权人、受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必须坚持的原则。目前我国物权变动坚持“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这一公示方法,即在公示效力上兼容了“公示对抗主义”和“公示要件主义”理论。而公信力具有推定权利效力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总之,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公信原则的基础,物权公信原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发展和必要结果。两者缺一不可,不可互相替代,否则无法实现物权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对抗主义 善意取得 交易安全 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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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物权行为独立性解释论——基于域外立法中物权行为独立性表现形式的借鉴
13
作者 朱祖飞 康铭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486-500,共15页
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表现形式为物权意思表示的独立性,纵观域外立法,物权意思的表现方式呈多样化状态,但都需以特定的形式作出,这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提供了可借鉴的解释方法。文章认为《民法典》物权编采取了多样... 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表现形式为物权意思表示的独立性,纵观域外立法,物权意思的表现方式呈多样化状态,但都需以特定的形式作出,这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提供了可借鉴的解释方法。文章认为《民法典》物权编采取了多样化的物权变动模式,解释论视角下《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亦是多样化。即在“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之间独立的物权合意通过行为人的“交付”以及“申请登记”表现出来;在“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独立的物权合意将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客观化,其与当事人的债权合意存在同一合同文本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行为独立性 物权合意 公示生效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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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中债权让与问题研究
14
作者 宋成诚 《争议解决》 2023年第4期1484-1491,共8页
《民法典》规定了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本质上是债权买卖,有追索权的保理是债权让与担保。《民法典》在解决保理人之间顺位问题上采取了登记优先,通知次之,以及在未登记未通知的情形按债权比例分割规则,其中通知作... 《民法典》规定了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本质上是债权买卖,有追索权的保理是债权让与担保。《民法典》在解决保理人之间顺位问题上采取了登记优先,通知次之,以及在未登记未通知的情形按债权比例分割规则,其中通知作为对抗要件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应予删除,债权分割规则与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规则相似,应仅适用于具有担保属性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在保理人与应收账款质权人以及让与人的债权人顺位问题上,区分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保理,分别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 公示对抗 债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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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的登记效力研究
15
作者 阿达来提·艾则孜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第2期121-123,共3页
纵观《民法典》的规定不难发现登记都是对于物权的效力产生影响的因素,对于债权,由于其是相对权,法律并没有对其规定公示方法,因此《民法典》第768条规定显得有些奇怪,本文对保理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得出登记产生对抗效力,而且只在特等... 纵观《民法典》的规定不难发现登记都是对于物权的效力产生影响的因素,对于债权,由于其是相对权,法律并没有对其规定公示方法,因此《民法典》第768条规定显得有些奇怪,本文对保理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得出登记产生对抗效力,而且只在特等情况下此种登记才有适用余地,且这种登记只对保理人产生影响,要是想保理合同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必须要把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相关内容通知债务人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理合同 债权让与 公示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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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转让与登记制度型构——兼论对民法物权理论的借鉴与扬弃 被引量:6
16
作者 唐艳 苏平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01-107,140,共8页
如何确保著作权转让的便捷与安全,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著作权转让与登记制度的型构离不开对我国民法物权理论的借鉴与扬弃,其基点在于对民法物权理论内在机理的领悟及对著作权相较于物权的特殊性的考量。物权... 如何确保著作权转让的便捷与安全,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著作权转让与登记制度的型构离不开对我国民法物权理论的借鉴与扬弃,其基点在于对民法物权理论内在机理的领悟及对著作权相较于物权的特殊性的考量。物权登记公示的公信力来源于登记制度的科学构造及其较高的权利表征概率,而著作权登记公示因其较低的权利表征概率而不宜被赋予公信力。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主义与不动产的公信力制度及动产的种类物交易、未来物交易及多重买卖的交易实践具有内在逻辑相契性,而著作权转让不存在上述对应制度或实践需求,因而公示要件主义对于著作权转让并不具有内在契合性,公示要件主义对于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而言,有杀鸡用牛刀之嫌。著作权登记宜采用公示对抗主义,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转让 公信力 公示要件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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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被引量:4
17
作者 方金华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71-76,共6页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特殊情况,在立法上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基于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程序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非依法律行为 公示对抗主义 公证制度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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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自由转让的合理性——兼谈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 被引量:5
18
作者 黄汇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8年第3期9-11,15,共4页
商标权的连同转让一直被认为较商标的自由转让更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作者驳斥了这种传统看法,并认为自由转让不但较连同转让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具有比较优势,同时它还能充分发挥商标的市场价值,实现商标权人对其交换价值的自由支配。在... 商标权的连同转让一直被认为较商标的自由转让更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作者驳斥了这种传统看法,并认为自由转让不但较连同转让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具有比较优势,同时它还能充分发挥商标的市场价值,实现商标权人对其交换价值的自由支配。在此基础上,文章指出了我国采取商标转让核准公告成立主义之不足,并对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修改提出了具体的建设性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由转让原则 连同转让原则 公示成立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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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被引量:1
19
作者 方金华 陈文颖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8年第5期56-62,共7页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特殊情况,在立法上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基于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程序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依法律行为 公示对抗主义 公证制度 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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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评析与思考 被引量:1
20
作者 方金华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2期41-46,共6页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特殊情况,在立法上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基于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程序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依法律行为 公示对抗主义 公证制度 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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