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2篇文章
< 1 2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试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兼评公示要件主义与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 被引量:18
1
作者 刘保玉 《政法论丛》 2007年第3期5-12,共8页
物权公示原则不唯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在物权的性质界定和类别划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公示要件主义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原则与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种类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 物权公示原则不唯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在物权的性质界定和类别划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公示要件主义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原则与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种类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下的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上的其他制度则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将会出现物权分为“有对抗力的物权”和“无对抗力的物权”之窘境。我国立法上应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基础而设计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公示对抗主义只宜在极个别的场合下适用。我国《物权法》中采行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并重”模式的做法,其妥当性值得推敲和检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 物权公示 公示要件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下载PDF
公示对抗下“一般债权”在比较法中的重大误读 被引量:11
2
作者 龙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37-48,共12页
我国学界的流行观点认为,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例下,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笔者考察了日本民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发现上述论断是不能成立的。在日本民法中,虽有大量论著称"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 我国学界的流行观点认为,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例下,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笔者考察了日本民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发现上述论断是不能成立的。在日本民法中,虽有大量论著称"未公示的物权亦可对抗一般债权",但是这里的"一般债权"与我们所理解的"一般债权"意义不同,是一个极其狭义的概念。而就我们所理解的"一般债权"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破产债权、扣押债权等而言,在日本法中属于典型的不公示就不能对抗的范围。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中,破产债权、扣押债权均属于lien而非我国学界所理解的"一般债权",故§9-201(a)是一个基本被架空的条款,只在极少数情形下具有规范意义。而处理破产债权、扣押债权等与未公示担保物权优先顺位关系的原则性条文应是§9-317(a)(2)。依据该条,未公示的担保物权原则上不能对抗这些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对抗主义 物权 债权 动产担保 优先顺位
下载PDF
物权变动的公示立法主义及法律构想
3
作者 李谦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89-95,共7页
我国物权变动公示立法主义经历了从公示生效主义到公示对抗主义再到公示生效主义的发展过程。目前《物权法》确立的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容易诱发不诚信行为、对特殊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保护不合理、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缺... 我国物权变动公示立法主义经历了从公示生效主义到公示对抗主义再到公示生效主义的发展过程。目前《物权法》确立的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容易诱发不诚信行为、对特殊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保护不合理、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缺陷。比较而言,确立公示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从不动产、担保物权两个具体方面分析,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得到普遍性确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生效主义 物权变动 公示立法主义
下载PDF
排污权交易的公示制度研究——兼谈物权公示制度 被引量:1
4
作者 李义松 冯露 《行政与法》 2014年第8期107-111,共5页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质是具有排放资格的单位之间就排放容量进行自由交易的制度。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特殊性,则需借鉴物权理论的公示制度,构建由"公法主导"转向"公私监管"的公示制度。物权的公信力来源于公示方式的科...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质是具有排放资格的单位之间就排放容量进行自由交易的制度。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特殊性,则需借鉴物权理论的公示制度,构建由"公法主导"转向"公私监管"的公示制度。物权的公信力来源于公示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今因为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性,排污权交易制度也需被赋予公信力。物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力涉及物权的多样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即使排污权交易不存在上述问题,但就其交易对象的数量限定性和第三人的环境利益相关性,引入物权公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增强公信力。因此本文认为,应将政府采取的"批准"方式与公示生效主义相结合来构建新型的排污权交易公示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既能增加交易的自由度,也能增加这一方式的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 公示生效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公信力
下载PDF
论登记生效主义下的物权消极变动
5
作者 杨遂全 陈文颖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58-62,共5页
法定非法律行为具有直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而且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考虑对类似于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情况,作出一... 法定非法律行为具有直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而且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考虑对类似于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情况,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物权消极变动的程序应作出一些特殊简便的规定,如考虑是否可以采用实质审查制,或者以公证方式加以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消极变动 非法律行为 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处分主义
下载PDF
论信托财产公示制度
6
作者 王增慧 《甘肃科技纵横》 2009年第1期105-105,129,共2页
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无论是信托的成立还是信托的管理运作都以信托财产为依托,所以有必要设立出完善的制度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运行。而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无疑是确保信托财产健康运行的头号"护卫队",本文便围... 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无论是信托的成立还是信托的管理运作都以信托财产为依托,所以有必要设立出完善的制度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运行。而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无疑是确保信托财产健康运行的头号"护卫队",本文便围绕这支"护卫队"展开剖析,先从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然后将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进行优劣比较,最后指出我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几项不足并提出几点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 信托财产公示 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生效主义
下载PDF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7
作者 甘丰柳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0年第11期246-246,共1页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物权变动阶段,为了实现物权变动的效力,促进物尽其用、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平衡物权人、受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必须坚持的原则。目前我国物权变动坚持“不动产登记...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物权变动阶段,为了实现物权变动的效力,促进物尽其用、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平衡物权人、受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必须坚持的原则。目前我国物权变动坚持“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这一公示方法,即在公示效力上兼容了“公示对抗主义”和“公示要件主义”理论。而公信力具有推定权利效力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总之,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公信原则的基础,物权公信原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发展和必要结果。两者缺一不可,不可互相替代,否则无法实现物权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对抗主义 善意取得 交易安全 交易成本
下载PDF
浅谈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和价值
8
作者 殷冰 《社科纵横》 2007年第4期78-79,共2页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虽然在各国的立法中已经普遍涉及,但就其统一说法,仍是历来理论界争议之焦点。因此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和价值进行探讨应该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产生历史和不同效力的考察,...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虽然在各国的立法中已经普遍涉及,但就其统一说法,仍是历来理论界争议之焦点。因此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和价值进行探讨应该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产生历史和不同效力的考察,认为公示是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合法性和安全性的一种有效手段,公示是否作为其变动的要件之一,直接决定了不动产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勾画保护交易公平的模式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公示对抗要件主义 公示成立要件主义 效力 价值
下载PDF
《民法典》物权编物权行为独立性解释论——基于域外立法中物权行为独立性表现形式的借鉴
9
作者 朱祖飞 康铭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486-500,共15页
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表现形式为物权意思表示的独立性,纵观域外立法,物权意思的表现方式呈多样化状态,但都需以特定的形式作出,这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提供了可借鉴的解释方法。文章认为《民法典》物权编采取了多样... 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表现形式为物权意思表示的独立性,纵观域外立法,物权意思的表现方式呈多样化状态,但都需以特定的形式作出,这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提供了可借鉴的解释方法。文章认为《民法典》物权编采取了多样化的物权变动模式,解释论视角下《民法典》物权编中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亦是多样化。即在“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之间独立的物权合意通过行为人的“交付”以及“申请登记”表现出来;在“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独立的物权合意将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客观化,其与当事人的债权合意存在同一合同文本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行为独立性 物权合意 公示生效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要式法律行为
下载PDF
论著作权转让与登记制度型构——兼论对民法物权理论的借鉴与扬弃 被引量:6
10
作者 唐艳 苏平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01-107,140,共8页
如何确保著作权转让的便捷与安全,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著作权转让与登记制度的型构离不开对我国民法物权理论的借鉴与扬弃,其基点在于对民法物权理论内在机理的领悟及对著作权相较于物权的特殊性的考量。物权... 如何确保著作权转让的便捷与安全,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著作权转让与登记制度的型构离不开对我国民法物权理论的借鉴与扬弃,其基点在于对民法物权理论内在机理的领悟及对著作权相较于物权的特殊性的考量。物权登记公示的公信力来源于登记制度的科学构造及其较高的权利表征概率,而著作权登记公示因其较低的权利表征概率而不宜被赋予公信力。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主义与不动产的公信力制度及动产的种类物交易、未来物交易及多重买卖的交易实践具有内在逻辑相契性,而著作权转让不存在上述对应制度或实践需求,因而公示要件主义对于著作权转让并不具有内在契合性,公示要件主义对于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而言,有杀鸡用牛刀之嫌。著作权登记宜采用公示对抗主义,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转让 公信力 公示要件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下载PDF
论《物权法》中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被引量:4
11
作者 方金华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71-76,共6页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特殊情况,在立法上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基于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程序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非依法律行为 公示对抗主义 公证制度 物权变动
下载PDF
商标权自由转让的合理性——兼谈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 被引量:5
12
作者 黄汇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8年第3期9-11,15,共4页
商标权的连同转让一直被认为较商标的自由转让更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作者驳斥了这种传统看法,并认为自由转让不但较连同转让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具有比较优势,同时它还能充分发挥商标的市场价值,实现商标权人对其交换价值的自由支配。在... 商标权的连同转让一直被认为较商标的自由转让更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作者驳斥了这种传统看法,并认为自由转让不但较连同转让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具有比较优势,同时它还能充分发挥商标的市场价值,实现商标权人对其交换价值的自由支配。在此基础上,文章指出了我国采取商标转让核准公告成立主义之不足,并对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修改提出了具体的建设性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由转让原则 连同转让原则 公示成立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下载PDF
论《物权法》中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被引量:1
13
作者 方金华 陈文颖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8年第5期56-62,共7页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特殊情况,在立法上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基于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程序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依法律行为 公示对抗主义 公证制度 物权变动模式
下载PDF
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评析与思考 被引量:1
14
作者 方金华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2期41-46,共6页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特殊情况,在立法上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基于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程序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依法律行为 公示对抗主义 公证制度 物权变动模式
下载PDF
动产抵押制度之矛盾考察 被引量:2
15
作者 向逢春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0年第6期79-82,共4页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并采公示(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对典型担保的设计,因而在理论上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公示对抗主义则直接导致同一物上物权的冲突与对抗,因此造成物权法中出现了结构性矛盾。将...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并采公示(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对典型担保的设计,因而在理论上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公示对抗主义则直接导致同一物上物权的冲突与对抗,因此造成物权法中出现了结构性矛盾。将动产抵押制度纳入到物权法典中仍值得商榷,在今后的民法典编纂中应结合相关制度(如让与担保制度)的考察对该制度之取舍进行慎重考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公示对抗主义 登记 善意第三人
下载PDF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类型化探究
16
作者 周鹏 包喜利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3年第11期99-99,共1页
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类型: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我国法律因没有严格区分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导致了物权变动中登记制度或缺失或多余。为此,应将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模式设为意思主义,而将市场承包下的土地承包... 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类型: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我国法律因没有严格区分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导致了物权变动中登记制度或缺失或多余。为此,应将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模式设为意思主义,而将市场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模式设为登记对抗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 意思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下载PDF
《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原则
17
作者 李彦芳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2007年第z1期201-,共1页
《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对物权变动原则的争论主要是集中在是采取公示对抗主义还是公示要件主义的问题上。经过对法理和实践的权衡,我国《物权法》最终采用了“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原则。
关键词 物权变动 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要件主义
下载PDF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制度的完善——以承包方式类型化为视角
18
作者 李兆利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72-75,共4页
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方式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我国物权法因没有严格区分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导致了通过市场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登记制度的缺失,同时导致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时登... 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方式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我国物权法因没有严格区分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导致了通过市场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登记制度的缺失,同时导致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时登记制度的多余。为此,应将前者的设立改为登记对抗主义,而将后者的移转设为意思主义,另外还应加强集体组织记载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 意思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下载PDF
分类公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想模式——兼评《物权法(草案)》 被引量:1
19
作者 郭丽红 邵俊武 《环球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42-46,共5页
我国在建立物权公示制度这一重大问题上,既要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立法,也要对以往体制下形成的各种规范进行整理与总结,还必须考虑本土社会的历史与民众的现实生活。本文提出,我国应尊重包括习惯权利在内的各种现存社会规范,建立不动产... 我国在建立物权公示制度这一重大问题上,既要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立法,也要对以往体制下形成的各种规范进行整理与总结,还必须考虑本土社会的历史与民众的现实生活。本文提出,我国应尊重包括习惯权利在内的各种现存社会规范,建立不动产物权的分类公示制度,使物权法这部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与遵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公示 不动产物权变动 习惯权利 公示要件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原文传递
《物权法》第24条规定对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影响 被引量:9
20
作者 李小年 李攀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111-120,共10页
我国《物权法》沿袭了《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权的移转采取了公示对抗主义的模式。然而,在公示对抗主义下,物权变动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相脱离,带来所有权基本属性的不确定和对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潜在威胁。船舶作为一种特殊... 我国《物权法》沿袭了《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权的移转采取了公示对抗主义的模式。然而,在公示对抗主义下,物权变动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相脱离,带来所有权基本属性的不确定和对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潜在威胁。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其性质介于动产和不动产之间。因此,登记对抗主义可以有效兼顾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需求,相较于登记要件主义更适合船舶的特殊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所有权变动 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要件主义 登记公信力 善意第三人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