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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质押的公示要求及效力——兼评最高法第54号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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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佳妮 《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21-24,共4页
根据“流动质”理论,保证金账户质押可突破“金钱占有即所有”原则,属于动产质押。第54号指导案例裁定,专用于担保业务、不涉及日常结算的账户,只需满足债权人“实际控制”账户即成功设立质权。但此判决忽视了质权设立与对抗效力的区分... 根据“流动质”理论,保证金账户质押可突破“金钱占有即所有”原则,属于动产质押。第54号指导案例裁定,专用于担保业务、不涉及日常结算的账户,只需满足债权人“实际控制”账户即成功设立质权。但此判决忽视了质权设立与对抗效力的区分,违反了“消灭隐形担保”这一《民法典》重要原则。我国法律应对保证金账户质押提出更高的公示要求——可使第三人知道或应知。只有经过有效公示,该质权才能对抗已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债权人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金账户质押 流动质 公示对抗效力 隐形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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