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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兼析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之调整 被引量:19
1
作者 孙鹏 杨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第2期29-34,共6页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法与学说在平衡与协调两极利益上均无功而返,唯有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准不动产”上,并在该领域也采行物权的登记公示制度,才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具合理性的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物 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 动产抵押权 转让 公示制度 统一性原则 动产所有权 方法选择 抵押权人 解决问题 登记 第三人 公信力 对抗力 不动产 合理性 占有 利益 立法 限制 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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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公示方式选择的思考 被引量:7
2
作者 刘生国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162-167,共6页
动产抵押担保是对传统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理论的突破 ,其固有的缺陷在于因不移转占有而欠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法律技术上应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登记对抗的效力在于动产抵押担保 ,非经登记 ,... 动产抵押担保是对传统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理论的突破 ,其固有的缺陷在于因不移转占有而欠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法律技术上应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登记对抗的效力在于动产抵押担保 ,非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 ,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登记效力的时间限制上 ,其期间既非时效期间 ,也非除斥期间 ,而是对抗期间 ;在登记的空间效力上 ,应实行“地方统一登记 ,全国微机联网 ,效力及于全国”;登记具有对抗力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公示方式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效力 公信力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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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外的公示方式 被引量:2
3
作者 环建芬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5期148-152,共5页
按现有立法,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均是登记。但立法上却有不登记的例外,实践中也有这种需要。如果法律上能够明确,在一定条件下,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以登记外的公示方式存在,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按现有立法,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均是登记。但立法上却有不登记的例外,实践中也有这种需要。如果法律上能够明确,在一定条件下,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以登记外的公示方式存在,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为了减少负面效应——实施这种公示方式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二重买卖、重复抵押等,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外 公示方式 依据 条件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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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立法选择 被引量:1
4
作者 李宏弢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1期42-45,共4页
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选择将决定动产抵押权的性质和归属。分析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学理不难看出,登记对抗主义不仅在理论上违反了物权法体系,在实践中也很难对未登记之抵押权进行救济,其作为动产抵押的共识方式并不可取。而登记成立主义,... 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选择将决定动产抵押权的性质和归属。分析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学理不难看出,登记对抗主义不仅在理论上违反了物权法体系,在实践中也很难对未登记之抵押权进行救济,其作为动产抵押的共识方式并不可取。而登记成立主义,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抵押权人可以凭借其对抗力获得救济,从而有效地解决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可见,采取登记成立主义公示方式,有利于规范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并且,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也为这一公示方式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 抵押权 公示方式 登记成立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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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被引量:1
5
作者 肖德芳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11期80-83,共4页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颁布《动产担保交易法》与《物权法》相配合,即做到民事抵押登记由《物权法》调整,商事抵押登记由《动产担保交易法》调整。在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条件下,既要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颁布《动产担保交易法》与《物权法》相配合,即做到民事抵押登记由《物权法》调整,商事抵押登记由《动产担保交易法》调整。在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条件下,既要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及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三者合法权益兼顾保护,并建立起较为合理的优先权顺位规则的条件下,才能使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真正落到实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浮动抵押 公示方式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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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交付——电能物权变动公示方式探析
6
作者 王重阳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75-79,共5页
电能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在国计民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理论界却对与电能相关的法律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就电能物权变动而言,要式交付才是其独特的公示方式。本文以民法物权理论为基础,提出了电能要式交付的四个条件,... 电能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在国计民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理论界却对与电能相关的法律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就电能物权变动而言,要式交付才是其独特的公示方式。本文以民法物权理论为基础,提出了电能要式交付的四个条件,以期能对同类客体如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能 物权变动 公示方式 要式交付 《民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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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
7
作者 翁强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6期62-66,共5页
登记是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只有登记这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的但书规定为其他公示方式的存在留下了空间。在不动产物权中,公示与登记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即... 登记是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只有登记这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的但书规定为其他公示方式的存在留下了空间。在不动产物权中,公示与登记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即不能认为不动产物权公示就意味着只有登记。在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判例上还是在学理上,不动产公示方式都不是唯一的,在登记外,还有其他的公示方式。承认不动产物权登记以外的其他公示方式,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利益有重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 物权法 公示方式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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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
8
作者 翁强 《济宁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124-128,共5页
众所周知,登记是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只有登记这一种,《物权法》第九条的但书规定为其他公示方式的存在留下了空间。在不动产物权中,公示与登记之间不能直接划等号,即不能认为不动产物权公示就... 众所周知,登记是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只有登记这一种,《物权法》第九条的但书规定为其他公示方式的存在留下了空间。在不动产物权中,公示与登记之间不能直接划等号,即不能认为不动产物权公示就意味着只有登记。在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判例上还是在学理上,不动产公示方式都不是唯一的,在登记外,还有其他的公示方式。承认不动产物权登记以外的其他公示方式,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利益有重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 物权 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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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账户质押的名称、性质与公示方式的选择 被引量:2
9
作者 侯思贤 《征信》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87-92,共6页
目前我国银行账户质押的名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业界俗称“保证金账户”质押,但“保证金”这个名称还被广泛应用到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等其他领域,为了凸显其担保特质,以“银行账户质押”称之为妥。银行账户代表了存款人对银行的债权,因... 目前我国银行账户质押的名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业界俗称“保证金账户”质押,但“保证金”这个名称还被广泛应用到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等其他领域,为了凸显其担保特质,以“银行账户质押”称之为妥。银行账户代表了存款人对银行的债权,因此该质押的性质应为权利质押,不是动产质押。在此基础上,为适应银行账户这一现代金融工具的诸多特点,可采取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具体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同时从交易的便捷性等因素考量,将该登记作为质押权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为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行账户 权利质押 公示方式 征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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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公示方式
10
作者 范凌杰 《怀化学院学报》 2013年第10期33-35,共3页
随着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逐渐被各国认可,我国法律也遵循这一趋势,并规定对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采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但立法者对该公示方式存在的缺陷没有在制度上做出回应。因此,建议我国对动产抵押登记实行彻底的声明登记... 随着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逐渐被各国认可,我国法律也遵循这一趋势,并规定对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采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但立法者对该公示方式存在的缺陷没有在制度上做出回应。因此,建议我国对动产抵押登记实行彻底的声明登记模式;在登记机关方面,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专设机构来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并构建全国性的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请查询系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公示方式 缺陷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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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物权公示方式的性质及地位
11
作者 李晨丹 《大众商务(下半月)》 2009年第12期244-244,共1页
在三种不同的物权的变动模式下,公示方式在不同模式下的地位和作用各有不同。在现代民法中,对物权公示方式的性质和地位的确定,有助于物权立法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 公示方式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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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27条动产动态质押之公示新诠——兼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证伪
12
作者 王璞钧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80-90,109,共12页
存货担保的委托监管、统一授信、质押银行等多种运作模式存在共同的监管、公示层面的隐忧,即派员监管模式下的监管人地位及公示形式选择问题,其在采取动态质押担保方式时矛盾尤甚。《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依据形式主义的要求,统一了动... 存货担保的委托监管、统一授信、质押银行等多种运作模式存在共同的监管、公示层面的隐忧,即派员监管模式下的监管人地位及公示形式选择问题,其在采取动态质押担保方式时矛盾尤甚。《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依据形式主义的要求,统一了动态质押的设定、存续和公示,是对传统民法中动产“占有质原则”的不当坚持,不符合我国动产担保自由设立的立法趋势,悖于《担保制度解释》整体的功能主义基调,也催生了监管人责任的无端扩大,应予以变更。建议修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中关于通过“实际控制”设定和公示动态质押的规定,采取通过概括描述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设定动态质押之动产,贯彻《民法典》对动产担保自由设定的认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质押 公示方式 非占有质 监管责任 概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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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方式研究 被引量:39
13
作者 屈茂辉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62-71,共10页
物权公示方式不外乎占有或者交付、登记、标示三种类型。占有或者交付是物权公示方式的最直观最古老的形态,标示是变态的占有,登记则属于发展了的标示。背书不是独立的物权公示方式。由于登记方式加入了公共权力的因素,其公示力应当最强... 物权公示方式不外乎占有或者交付、登记、标示三种类型。占有或者交付是物权公示方式的最直观最古老的形态,标示是变态的占有,登记则属于发展了的标示。背书不是独立的物权公示方式。由于登记方式加入了公共权力的因素,其公示力应当最强,标示次之,占有最弱。选择物权公示方式,除物的本身自然属性之外,至少还应当考量以下三个因素:其一,物权客体本身的特性,即作为物权客体是物还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其二,物的价值大小以及国家对价值大的财产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的需要;其三,其他方面的经济要求。权利物权的公示方式与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都不一样,其公示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非移转占有型动产让与担保最合适的公示方式还是登记与标示相结合的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 公示方式 占有形式 交付 登记制度 标示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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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方式的思考 被引量:2
14
作者 张旸 《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46-49,共4页
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式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确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以及规定了在其流转时,如不登记,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式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确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以及规定了在其流转时,如不登记,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相矛盾,在现实中也造成了诸多问题。因此,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日益市场化,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公示制度,真正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切实维护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有序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公示方式 市场化 登记公示制度
原文传递
论信托公示——兼评我国《信托法》第10条 被引量:10
15
作者 钟瑞栋 侯怀霞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23-26,共4页
信托财产权的绝对性和独立性要求信托财产权的变动必须实行公示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信托行为的复合性决定了信托公示方式的二重性,信托财产的复合性又决定了信托公示方法的复杂性,不同的信托财产,必须采取不同的公示方式;为了兼顾“动... 信托财产权的绝对性和独立性要求信托财产权的变动必须实行公示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信托行为的复合性决定了信托公示方式的二重性,信托财产的复合性又决定了信托公示方法的复杂性,不同的信托财产,必须采取不同的公示方式;为了兼顾“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双重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信托公示的效力应采对抗要件主义。我国《信托法》第10条的规定与上述原理相背,应当加以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 信托财产权 公示方式 对抗要件主义 生效要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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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制度质疑——以质疑动产抵押的公示及效力为中心 被引量:11
16
作者 姜战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72-80,共9页
不动产的特定性、固定性和所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均需经过登记的法技术决定了其具有适用登记公示方式的基础和内在的实质合理性。动产的不特定性、流动性和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法技术决定了登记公示适用于动产具有难以克服的缺... 不动产的特定性、固定性和所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均需经过登记的法技术决定了其具有适用登记公示方式的基础和内在的实质合理性。动产的不特定性、流动性和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法技术决定了登记公示适用于动产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严重的不合理性。《担保法》规定的动产抵押权因登记取得的对抗效力也严重不合理。建议我国未来立法或者废弃动产抵押制度,或者改全面的动产抵押制度为特别种类动产上的动产抵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公示 实质合理性 动产抵押权 质疑 动产抵押制度 公示方式 对抗效力 不合理性 《担保法》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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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公示制度探析 被引量:3
17
作者 何焕锋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80-80,81,82,共3页
著作权公示制度是维护著作权人利益和著作权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财产权自由转让的同时,缺乏著作权公示的相关规定,导致著作权交易中"一权多卖"现象时有发生,影响著作权产业的健康发展。应借鉴物权公... 著作权公示制度是维护著作权人利益和著作权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财产权自由转让的同时,缺乏著作权公示的相关规定,导致著作权交易中"一权多卖"现象时有发生,影响著作权产业的健康发展。应借鉴物权公示理论和外国的立法例,结合著作权自身的特点,构建我国的著作权公示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公示制度 公示方式 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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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及其完善 被引量:1
18
作者 赵转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9年第6期36-38,共3页
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欠缺公示表征.在买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 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欠缺公示表征.在买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我国应当对动产一律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权 公示制度 公示方式 动产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 留置权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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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1
19
作者 李丹宇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6期20-22,共3页
九十年代初期,在修订我国试行的民事诉讼法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在吸收了国外民事诉讼立法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增设了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 九十年代初期,在修订我国试行的民事诉讼法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在吸收了国外民事诉讼立法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增设了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即作出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无效(除权)的判决的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目前仅限于依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本票、汇票、和转帐支票遗失、被盗或者灭失的情形。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方式 欺诈申请行为 除权判决 公司法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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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方式及其效力——兼论我国《物权法草案》第四条之完善 被引量:1
20
作者 董新忠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51-56,共6页
通过对古今中外关于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历史及内容分析,通过对物权公示的对象及功能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不符合我国国情,应当修改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可以以登记、交付不动产、交付不... 通过对古今中外关于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历史及内容分析,通过对物权公示的对象及功能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不符合我国国情,应当修改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可以以登记、交付不动产、交付不动产证书以及公证等可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事实的方式为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的立法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符合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基本理论,还足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草案 物权公示 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 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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